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交
易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
券交易所)為其奉准募集發行封閉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封閉式
基金)或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
益憑證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依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按證券交
易所受益憑證上市契約準則所定事項,經雙方同意訂立契約,茲將雙方應
行遵守之事項開列如下:
第一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本契約初次申請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
益憑證如下:
封閉式基金
┌─────┬──┬────┬────┬────┬──┐
│封閉式基金│發行│發行單位│每單位金│發行總額│備考│
│名稱 │日期│數(張)│額 │(元) │ │
├─────┼──┼────┼────┼────┼──┤
│ │ │ │ │ │ │
└─────┴──┴────┴────┴────┴──┘
指數股票型基金
┌─────┬────┬─────┬──────┬──┐
│指數股票型│發行日期│最低淨資產│所連結之境外│備考│
│基金名稱 │ │價值(元)│指數股票型基│ │
│ │ │ │金名稱(符合│ │
│ │ │ │證券投資信託│ │
│ │ │ │基金管理辦法│ │
│ │ │ │第三十七條第│ │
│ │ │ │四項所定之連│ │
│ │ │ │結式指數股票│ │
│ │ │ │型基金適用)│ │
├─────┼────┼─────┼──────┼──┤
│ │ │ │ │ │
└─────┴────┴─────┴──────┴──┘
前二項上市受益憑證嗣後如有增減或內容變更者,其經證券交易
所同意後之受益憑證上市申請書或上市受益憑證內容變更申請書
所載之上市受益憑證增減或內容變更事項,作為本受益憑證上市
契約之一部份。
第二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交易所應遵守有關法令及證券交易所章
則暨公告事項之規定。
第三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本契約生效後,應依證券交易所訂定之「臺
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費費率表」所列受益憑
證上市費標準,於初次上次時及以後每年一月份內,向證券交易
所繳付受益憑證上市費。
第四條 本契約五份分別呈轉外,並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交易所各
執乙份。
第五條 本契約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本契約報奉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__年__月__日( ) │
│金管證__字第____號函核准生效│
└─────────────────┘
立約人:
______
法定代理人:
住 址: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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