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整體經營風險預警作業辦法(民國 85 年 05 月 29 日)
歷次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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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先期發現證券商經營風險,及時提出警訊,俾加強檢查與輔導,以維護
證券交易市場之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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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開業滿三個月之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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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風險指標:就各證券商當期之經營資料,按下列指標加以評分。
 (一) 每月評分指標:
      1.負債占淨值比率:負債總額除以淨值。
      2.流動比率:流動資產除以流動負債。
      3.固定資產占總資產比率:固定資產總額除以資產總額。
      4.錯帳發生率:當期錯帳筆數除以總委託筆數。
      5.稅前純益率:當期稅前純益除以營業收入。
      6.平均每日營業額占淨值比率:當期平均每日成交之受託買賣金額
        除以淨值。
      7.選案股票營業比率:當期達台灣證券交易所 (簡稱交易所) 「公
        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二、四、六條規定之
        股票受託成交金額除以受託成交總金額。
      8.營業分散比率:當期成交金額前五名股票之受託成交金額除以受
        託成交總金額。
      9.交易對象集中比率:當期前二十名客戶之受託成交金額除以受託
        成交總金額。
 (二) 每週評分之指標:
      1.平均每日營業額占淨值比率:當期平均每日成交之受託買賣金額
        除以淨值。
      2.選案股票營業比率:當期達交易所「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
        處置作業要點」第二、四、六條規定之股票受託成交金額除以受
        託成交總金額。
      3.營業分散比率:當期成交金額前五名股票之受託成交金額除以受
        託成交總金額。
      4.交易對象集中比率:當期前二十名客戶之受託成交金額除以受託
        成交總金額。
      5.延遲交割受處分金額:違反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一0四條規定,經
        依同細則第一三七條處理。
二、特殊風險指標:證券商有經營債券或承銷或自營業務者每月依下列指
    標分別評分。
 (一) 債券業務比率:

        附買回交易餘額- (買賣斷交易餘額+附賣回交易餘額) 
      ──────────────────────────
               買賣斷交易餘額+附賣回交易餘額

 (二) 備抵營業證券跌價損失 (含承銷、自營) 占淨值比率:備抵營業證
      券跌價損失除以淨值。
 (三) 庫存股票金額 (含承銷、自營) 占淨值比率:庫存股票金額除以淨
      值。
 (四) 未結案包銷總金額占淨值比率:未結案包銷總金額除以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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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標評分評等方式如左:
一、本辦法之預警對象依其經營業務種類之不同分成五組:
 (一) 同時經營證券經濟及其他證券業務之證券商。
 (二) 僅經營證券經紀業務之證券商。
 (三) 金融機構兼營證券經紀商。
 (四) 經紀業務僅接受外國專業投資機構買賣有價證券之證券商。
 (五) 專業證券自營商或承銷商。
二、各指標之評分係以各組預警對象為樣本,衡量各別證券商之各項指標
    值與樣本平均數之差異,指標計分方式如左:
 (一) 指標得分計算方式依本身特質分為下列二種:
      1.指標數值愈大風險愈小者,依下列計算公式評定個別證券商指標
        之得分。

          指標數-平均數       100
        ───────── × ─── +  75
             標準差             10

      2.指標數值愈小風險愈小者,依下列計算公式個別評定個別證券商
        指標之得分。

          平均數-指標數       100
        ───────── × ─── +  75
             標準差             10

      3.最高得分定為一百分,最低得分定為零分。
 (二) 指標得分之特別規定:
      1.證券商之淨值小於實收資本額時,其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為
        零。
      2.流動比率、負債占淨值比率及固定資產占總資產比率與財政部證
        券管理委員會規定之標準不符時,各該指標得分均為零;符合規
        定但得分低於六十分時,以六十分計算。
      3.稅前純益率為正值但得分低於六十分時,以六十分計算之。
三、證券商評等標準及預警訊息如左:
 (一) 一般風險指標:
      1.每月評分指標之各項指標得分加權合計為其綜合得分,並分別依
        其高低評列為下列四個等級:
      (1) 甲等:九十分以上。
      (2) 乙等:七十五至八十九分。
      (3) 丙等:六十分至七十四分。
      (4) 丁等:六十分 (不含) 以下。
      2.每週評分指標其預警訊息如左:
      (1) 營業分散比率達平均數加二個標準差以上,且第一、二、四項
          指標中有任一指標達平均數加一個標準差以上者;或營業分散
          比率達平均數加三個標準差以上者。
      (2) 因延遲交割經交易所課以過怠金達六萬元以上者。
 (二) 特殊風險指標其預警訊息如左:
      1.債券業務比率:
      (1) 警訊一:最近一期指標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2) 警訊二:最近二期指標值均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或最近二期指
          標值平均達百分之十以上,且最近一期之指標值較前期為高者
          。
      2.備抵營業證券跌價損失占淨值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十二以上者
        。
      3.庫存股票金額占淨值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4.未結案包銷總金額占淨值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三百以上者。
四、除外情形:
 (一) 金融機構兼營證券經紀商不計算每月評分指標及綜合得分。
 (二) 金融機構兼營證券經紀商、經紀業務僅接受外國專業投資機構買賣
      有價證券之證券商及專業證券自營商或承銷商等組,僅將各項指標
      值列表,單項指標值顯著異常為預警訊息,列為選案查核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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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評分之資料來源為證券商定期申報之財務報表,及各相關單位之統計
資料。證券商如有停業、歇業或復業未滿一個月之情形,則不列入當期之
作業。
前條特殊風險指標出險預警訊息時,由交易所通知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
券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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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依第四條及第五條作業對證券商評分後,相關權責單位即採取左列措施
,並將處理結果彙報交易所,俾供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參考:
一、交易所:
 (一) 每週評分之指標出現預警訊息者,得於一週內查核。
 (二) 每月評分列為丙等以下或備抵營業證券跌價損失占淨值比率出現預
      警訊息者,得列為選案查核對象。
 (三) 連續二個月每月評分列為丁等且無改善趨勢者,得於一個月內查核
      。
 (四) 得依營業細則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五項規定降低規定倍數。
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債券業務比率出現預警訊息者
 (一) 證券商有警訊一者,應於一個月內查核;有警訊二者,得列為查核
      對象。
 (二) 經查核發現證券商有應行改善事項者,應限期請證券商說明,必要
      時並得請其自行改善。
 (三) 前款應行改善事項,該證券商未於限期內說明或改善者,得依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七十九條規
      定調降證券商債券買賣額度。
三、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庫存股票金額占淨值比率或未結案包銷總
    金額占淨值比率出現預警訊息者。
 (一) 證券商出現預警訊息者,應於限期內請證券商說明,必要時並得請
      其自行改善。
 (二) 連續二個月該二項指標均出現預警訊息者,應進行查核,必要時並
      得依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相關規章酌予限制證券商得繼續包銷之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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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風險之指標、權數、評分、評等方式及預警訊息評定,得視需要
修正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