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閱會計師所出具之內部控制審查報告作業程序」(民國 86 年 06 月 04 日)
歷次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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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實施審閱會計師審查內部控制所出具之「審查報告」作業,促進審
    核效能,提升作業品質,確定責任範圍,茲依據主管機關八十五年十
    月九日 (85) 台財證 (稽) 第0三三三六號函暨本公司八十六年三
    十一日台證上字第0七0一一號公告規定,制定本查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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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申請上市公司自我評估之致本公司內部控制聲明書及致一般大眾
    內部控制報告書,暨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審查報告」及內部控
    制建議書,另檢視證券承銷商所出具之「輔導股票上市進度及成效資
    料」及「輔導股票上市進度及成效資料彙總表」等,以查明是否依「
    申請上市公司自行評估及會計師審查內部控制制度作業要點」 (以下
    簡稱「作業要點」) 第十二、十三、十六點暨相關函文規定辦理,並
    填具本公司「審閱會計師所出具之內部控制審查報告意見表」 (如附
    件一) :
 (一) 公開發行公司如欲申請上市者,應於承銷商送輔導計畫後三個月內
      ,或依本公司八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台證 (86) 上字第0七0一
      一號公告規定,分別對證券承銷商、本公司及會計師出具內部控制
      聲明書,並取具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之「審查報告」,未依規
      定期限檢送者,視其延遲補送時間之長短,相對延長其輔導期間,
      依規定免輔導者不適用。
 (二) 前開聲明書列有重大缺失事項或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 (一) 以外
      之審查報告者,應於承銷商輔導期間改善完畢。
 (三) 公開發行公司申請上市者,應檢送致一航大眾之無重大缺失內部控
      制報告書及會計師出具之無保留意見 (一) 審查報告。
 (四) 會計師審查報告列有強調事項者,應請承銷商評估其影響。
 (五) 申請上市時所檢送之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無保留意見 (一) 審
      查報告之會計師出具日期,距離申請上市日不得超過六個月。
 (六) 右開審查報告,應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開創會計師二人以上共同
      審查簽證。
 (七) 上市案審查期間公開發行公司有「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與內
      部稽核制度實施要點」第三十一點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
      建立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實施要點」第三十五點所列情事,經
      主管機關命其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者,應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公司
      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取具「審查報告」並檢送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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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會計師填具「申請股票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審查複核表」 (如附
    件二) ,並依其所載內容,確認下列有關事項後加註本公司審閱意見
    :
 (一) 內部控制制度評估及審查之期間係與最近期經會計師簽證之年度財
      務報表所涵蓋之期間一致的一半;或最近期經會計師核閱 (或簽證
      ) 之半年度財務報表截止日前之一年,二者擇與應檢送日期孰近者
      。
 (二) 會計師審查之內部控制範圍,為與財務報導有關,及與保障資產安
      全使資產不致在未經授權之情況下取得、使用及處分有關之內部控
      制。
 (三) 公開發行公司依「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將內部控制五個組成要素之
      評估結果彙列,建立完整之評估表,並做成內部控制是否有效之致
      一般大眾內部控制報告書及致會計師之客戶聲明書。
 (四) 會計師已依「作業要點」所定審查準則,進行必要之審查程序,並
      搜集充分、適切的證據,完成審查工作底稿,做為審查報告意見表
      達之合理基礎。
 (五) 審查之期後期間,會計師已執行有限的審查程序,取得對期後事項
      應有之證據。
 (六) 內部控制建議書所列缺失事項,屬重大缺失者,均已於內部控制報
      告書作適當表達,或會計師審查報告已作適當意見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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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若經發現有不符合本查核程序第三點所列相關情事,除專案洽請會計
    師及承銷商補充說明外,另視個案實際情況,調閱會計師相關工作底
    稿進行了解,並檢討有無下列規定之適用,予以處理。
 (一) 本公司對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簽證會計師查核缺失處理辦法。
 (二) 本公司就承銷商所提出輔導進度及成效資料、評估報告或其他相關
      資料缺失處理辦法。
 (三) 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各款不宜上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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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查核程序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