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購(售)權證之買賣及履約遇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或國定例假日時之處理作業」如下:
(一)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而集中交易市場不休市時,
在地方政府停止上班地區,投資人履約申請及履約款券收付作業如
下:
1.在地方政府停止上班地區,決定暫停營業之證券商,其投資人當
日無法申請履約,俟該證券商恢復營業,始得行使權利。
2.按權證履約款券收付部分,非本公司保證交割範圍,且不適用現
行有關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時,由本公司代墊交
割款項之規定。在地方政府停止上班地區之證券商(含發行人委
任及持有人往來證券商)與本公司應於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當日辦理之前二營業日申請履約應收付款券作業,順
延至恢復上班日,併同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前一
營業日申請履約之應收付款券辦理。
3.在地方政府停止上班地區,決定照常營業之證券商,其投資人於
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期間履約部分,於恢復上班
後次一營業日,與本公司辦理履約款券收付作業。
(二)權證屆期日,遇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而集中交易
市場不休市時,在地方政府停止上班地區之投資人,得於恢復上班
日,提出履約申請;至現金結算自動履約部分,天然災害侵襲(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當日,本公司僅辦理地方政府正常上班地區投資
人之自動履約,停止上班地區投資人之自動履約,則延至恢復上班
日辦理,結算價格均以屆期日標的證券收盤前六十分鐘內成交價格
之簡單算數平均價或收盤前三十分鐘內標的指數之簡單算數平均數
為計算準據,標的證券於收盤前六十分鐘內無成交價格者,按最近
一次成交價格計算,如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五項規
定情事時,延緩時間內之成交價格或指數應一併列入計算。但以外
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者,依本公司「辦理認購(售)權證履約應注
意事項」規定辦理。
(三)權證屆期日前一營業日,遇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而集中交易市場不休市時,在地方政府停止上班地區之投資人,履
約申請之最後期限順延至恢復上班後次一營業日,其結算價格仍以
屆期日標的證券收盤前六十分鐘內成交價格之簡單算數平均價或收
盤前三十分鐘內標的指數之簡單算數平均數為計算準據,標的證券
於收盤前六十分鐘內無成交價格者,按最近一次成交價格計算,如
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五項規定情事時,延緩時間內
之成交價格或指數應一併列入計算。但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者
,依本公司「辦理認購(售)權證履約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四)依據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四規定,認購(售)權證屆期日
前一營業日,本公司停止接受委託申報及買賣,故每一認購(售 )
權證最後交易日均為權證屆期日前二營業日。為確保權證持有人之
權益,不因集中交易市場休市而有所損害,凡認購(售)權證最後
交易日至屆期日間(計三天),遇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而集中交易市場全面休市時,則一律予以順延,現金結算自
動履約部分其結算價格,以恢復營業日標的證券收盤前六十分鐘內
成交價格之簡單算數平均價或收盤前三十分鐘內標的指數之簡單算
數平均數為計算準據,標的證券於收盤前六十分鐘內無成交價格者
,按最近一次成交價格計算,如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
第五項規定情事時,延緩時間內之成交價格或指數應一併列入計算
;至權證屆期日,如適逢國定例假日,履約申請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辦理,現金結算自動履約部分其結算價格,以次一營業日標的證券
收盤前六十分鐘內成交價格之簡單算數平均價或收盤前三十分鐘內
標的指數之簡單算數平均數為計算準據,標的證券於收盤前六十分
鐘內無成交價格者,按最近一次成交價格計算,如有本公司營業細
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五項規定情事時,延緩時間內之成交價格或指
數應一併列入計算。但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者,依本公司「辦
理認購(售)權證履約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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