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歷史名稱: 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民國 96 年 02 月 1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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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風險評鑑與管理(CC-11000,適用網際網路下單證券商,不適用語音下
 單及傳統下單之證券商,年度查核)
(1) 應鑑別公司適用資訊安全風險範圍內之所有資訊資產以及其擁有者
   。
(2) 應確定公司各作業可接受之資訊安全風險等級。
(3) 公司應有書面的資訊安全風險評估報告,每年至少評估一次,並留
   存相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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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資訊安全政策(CC-12000,年度查核)
(1) 公司應依據相關法令規定及公司業務需求,訂定資訊安全政策、資
      訊作業之安全水準。
(2) 制訂資訊安全政策,應包括下列事項:
      a.資訊安全之定義、資訊安全之目標及資訊安全之範圍等。
      b.資訊安全政策之解釋及說明,資訊安全之原則、標準以及員工應
        遵守之相關規定。
      c.推行資訊安全工作之組織、權責及分工。
      d.發生資訊安全事件之緊急通報程序、處理流程、相關規定及說明
        。
(3) 公司所訂定之資訊安全政策,應經管理階層核准,並應正式發布要
      求所有員工共同遵守,並轉知與公司連線作業之公私機關(構)、
      提供資訊服務之廠商共同遵行。
(4) 公司訂定之資訊安全政策,應至少每年評估一次,以反映法令規章
      、技術及業務等最新發展現況,確保資訊安全實務作業之有效性,
      前開之評估工作應留存相關紀錄。
(5) 資訊安全政策之評估,應以獨立及客觀之方式進行,並委由內部或
      外部專業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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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組織(CC-13000,年度查核)
(1) 公司應指定副總經理或高層主管人員,負責資訊安全管理事項之協
      調及推動,並得視需要,成立跨部門之「資訊安全推行小組」,統
      籌資訊安全政策、計畫、資源調度等事項之協調、研議。
(2) 公司應視資訊安全管理需要,指定專人或專責單位負責規劃與執行
      資訊安全工作。
(3) 公司資訊安全人力、能力及經驗,如有不足之處,得委請外界的學
      者專家或民間專業組織及團體,提供資訊安全顧問諮詢服務。
(4) 資訊處理部門與業務單位之權責,應明確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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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資產分類與控制(CC-14000,半年查核)
(1) 資訊資產應列有清冊,清冊並應加以維護。
(2) 應訂有資訊分級並作標示處理之相關規範。(適用網際網路下單證
      券商,不適用語音下單及傳統下單之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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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員安全(CC-15000,半年查核)
(1) 員工應依相關法令課予機密維護責任,並應填具保密切結書,以明
      責任。
(2) 員工離職時應取消其識別碼,並收繳其通行證、卡及相關證件。
(3) 應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對全公司員工辦理資訊安全宣導講習(例
      如:資訊安全政策、資訊安全法令規定、資訊安全作業程序以及如
      何正確使用資訊科技設施等),並留存紀錄。
(4) 員工應依職務層級進行適當的資訊安全教育訓練,每年並達內部所
      定之訓練時數。
(5) 證券商應設置電腦稽核人員。(適用網際網路下單證券商,不適用
      語音下單及傳統下單之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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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實體與環境安全(CC-16000,半年查核)
(1) 電腦機房應有門禁管制(例如:刷卡)。
(2) 機房應有防火設施,並應定期檢驗。
(3) 另應將地震、水災等天然災害因素列入考量。
(4) 電腦設備之電源供應系統應含不斷電設備及發電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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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通訊與作業管理(CC-17000)
(1) 網路安全管理(CC-17010,適用網際網路下單證券商,不適用語音
      下單及傳統下單之證券商,每月查核)
      a.網路系統安全評估:
     (a)應定期評估自身網路系統安全(例如:作業系統、網站伺服器
          、瀏覽器、防火牆及防毒版本等),並留存相關紀錄。
     (b)定期或適時修補網路運作環境之安全漏洞(含伺服器、攜帶型
          、個人端及營業處所內供投資人共用之電腦等),並留存相關
          文件。
     (c)有關電腦網路安全(如資訊安全政策宣導、防範網路駭客入侵
          事件、電腦防毒等)之事項應隨時公告。
     (d)各電腦主機、重要軟硬體設備應有專人負責。
      b.防火牆之安全管理:
     (a)應建立防火牆。
     (b)防火牆應有專人管理。
     (c)防火牆進出紀錄及其備份應至少保存兩個月。
     (d)重要網站及伺服器系統(如網路下單系統等)應以防火牆與外
          部網際網路隔離。
     (e)防火牆系統之設定應經權責主管之核准。
      c.網路傳輸安全管理:
       網路下單畫面應採加密方式(例如:SSL)處理。
      d.CA  認證與憑證管理:
     (a)網路下單證券商應訂定憑證交付程序,避免非本人取得憑證。
     (b)網路下單證券商應全面使用認證機制。
      e.電腦病毒及惡意軟體之防範:
     (a)應安裝防毒軟體,並及時更新程式及病毒碼。
     (b)應定期對電腦系統及資料儲存媒體進行病毒掃瞄(含電子郵件
          )。
     (c)防毒應涵蓋個人端(含攜帶型及營業處所內供投資人共用之電
          腦等)及網路伺服器端電腦。
     (d)勿開啟來歷不明之電子郵件,對於電子郵件中帶有執行檔之附
          件,尤應特別小心開啟。
     (e)為防範電腦病毒擴散,影響電腦安全,公司應訂定電子郵件使
          用安全相關規定。
      f.網路下單系統功能檢查:
        應定期檢查網路下單系統提供之功能,並留存紀錄。
(2) 電腦系統及作業安全管理(CC-17020,半年查核)
    a.電腦設備之管理:
     (a)為確定電腦設備維護內容,應與廠商訂有書面維護契約,做完
          維護時應留存維護紀錄並由資訊單位派人會同廠商維護人員共
          同檢查。
     (b)因經營業務需要而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
          利用,應訂定「與軟硬體廠商機密維護及損害賠償等雙方權責
          劃分」。
    b.電腦作業系統環境設定及使用權限設定:
     (a)電腦作業系統環境設定及使用權限設定應經有關主管核示,並
          由系統管理人員執行。
     (b)電腦系統檔案異動前後皆有完善之備份處理措施。
    c.電腦媒體之安全管理:
     (a)重要軟體及其文件、清冊應抄錄備份存於另一安全處所。
     (b)重要之備份檔案及軟體若儲存於與電腦中心同一建築物內,應
          鎖存於防火之房間或防火且防震之防火櫃中。
     (c)存放備份資料之儲存媒體,應於其標籤上註明存放資料之名稱
          及保存期限。
     (d)應建立機密性及敏感性資料媒體之相關處理程序,防止資料洩
          露或不當使用。
    d.電腦操作管理:
     (a)操作人員應確實依規定操作程序執行。
     (b)操作日誌應詳實記載並逐日經主管核驗,操作人員不可與主管
          為同一人。
     (c)系統主控台所留存之紀錄,應經專人檢查訊息內容且定期送主
          管核驗。
      e.證券經紀商應配備經營業務所需、且有適足容量之電腦系統。
      f.證券經紀商之電腦系統應訂定定期(每年至少一次)由內部或委
        託外部專業機構評估電腦系統容量及安全措施之機制與程序,定
        期對系統容量進行壓力測試,並留存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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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存取控制(CC-18000,每月查核)
(1) 公司應訂定資訊系統存取控制相關規定,並以書面、電子或其他方
      式告知員工遵守。
(2) 權限管理:
      a.對於程式的存取使用,應有詳細的書面管制說明。
      b.人員異動時應及時更新其使用權限。
      c.對於程式及檔案之存取使用,應按權限區分。
      d.委外人員電腦通行使用權利應經適當控管;委外期間結束後,應
        立即收回該項權利。
      e.對於進駐於公司內之委外作業人員應納入公司安全管理,如欲使
        用內部網路資源時,應有安全管制措施(如透過轉接方式或另建
        網路者,宜與內部網路作實體隔離)。
(3) 密碼管理:
      a.使用者第一次使用系統時,應更新初始密碼後方可繼續作業。
      b.密碼應以亂碼方式儲存。
      c.對於使用者忘記密碼之處理,應有嚴格的身分確認程序,方可再
        次使用系統。
      d.初始密碼應隨機產生,並與使用者身分無關。
      e.密碼輸入錯誤次數達三次者,應予中斷連線。
      f.除輸入介面僅可輸入數字外(例如:語音按鍵下單),公司應使
        用優質密碼設定(長度 6  個字元(含)以上,且具有文數字或
        符號),並加強宣導定期更新使用者密碼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宜。
      g.檢查公司現有之網站、伺服器、網路芳鄰、路由器、交換器、作
        業系統及資料庫等軟硬體設備應設定使用密碼,且避免使用預設
        (如 administrator、root、sa)或簡易(如 1234 )之帳號密
        碼及未設管理者存取權限。
(4) 電腦稽核紀錄管理:
      a.對重要系統(如主機連線系統、網路下單系統等)之稽核日誌記
        錄內容應包括使用者識別碼、登入之日期時間、電腦的識別資料
        或其網址等事項。
      b.對上開重要系統之電腦稽核紀錄,應有專人定期檢視。
(5) 資料輸入管理:
      a.安全性或重要性較高之資料,應由權責主管人員核可後始得執行
        輸入或修改。
      b.所輸入或修改之資料及其執行人員姓名、職稱皆應留存紀錄。
      c.對隱密性高之重要資料(例如:密碼檔)應以亂碼後之資料形式
        存放。
      d.公司如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應於內部控制制度納入「公開發行公
        司網路申報公開資訊應注意事項」,並據以辦理相關申報事宜。
      e.使用電子憑證 IC 卡或其他類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憑證載具等
        代表公司簽署之作業(例如:「公開資訊觀測站」、「證券商申
        報單一窗口」、「公文電子交換系統」等),該等憑證載具應由
        專人負責保管並設簿登記,且應訂定相關帳號、密碼保管及使用
        程序,並據以執行。
      f.使用代表公司憑證載具簽署之作業系統端若屬證券商應用系統者
        (例如:「電子對帳單系統」),應留存電腦稽核紀錄(log )
        ,其保存年限比照各作業資料應保存年限。
      g.為業務需要以電腦所處理或蒐集之個人資料,應依「電腦處理個
        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登記。
      h.應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妥善處理客戶資料。
      i.公司應定期或不定期稽核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定義之個人
        資料檔案管理情形。
      j.前揭個人資料檔案之資料,其更新、更正或註銷均應報經核准,
        並將更新、更正、註銷內容、作業人員及時間詳實記錄。
(6) 資料輸出管理:
      a.報表是否按時產生並分送各使用單位。
      b.機密性、敏感性之報表列印或瀏覽是否有適當之管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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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系統開發及維護(CC-19000,半年查核)
(1) 應用系統在規劃分析時應將資訊安全需求納入分析及規格。
(2) 輸入資料是否有作檢查,以確認其正確性。
(3) 應使用具有合法版權之軟體。
(4) 委外作業應簽訂契約。
(5) 已完成之程式因故需維護時,應依據經過正式核准之程序辦理。
(6) 各項文件與手冊應經適當維護與控制。
(7) 應用系統之維護應指派專人負責。
(8) 應用系統異動管理:
      a.正式作業與測試作業之程式、資料、工作控制指令等檔案應分開
        存放。
      b.程式經修改其相關文件應及時更新。
(9) 公司應定期(至少每半年乙次)辦理資訊系統弱點掃描作業,針對
      所辨識出之潛在系統弱點,宜評估其相關風險或安裝修補程式,並
      留存紀錄(適用網際網路下單證券商,不適用語音下單及傳統下單
      之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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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營運持續管理(CC-20000,半年查核)
 (1)故障復原程序(例如:電腦設備、通訊設備、電力系統、資料庫、
      電腦作業系統等備援及回復計畫)應明確訂定,並製成文件。
 (2)故障復原程序應週期性測試,測試後應召開檢討會議,針對測試缺
      失謀求改進,並留存紀錄。
 (3)證券經紀商之交易主機應有備援措施。
 (4)公司宜擬訂營運持續計畫(含起動條件、參與人員、緊急程序、備
      援程序、維護時間表、教育訓練、職責說明、往來外單位之應變規
      劃及合約適當性等)及其必要之維護,並擬訂關鍵性業務及其衝擊
      影響分析。
 (5)公司應訂定資訊安全訊息通報機制(例如:正式之通報程序及資安
      事件通報聯絡人),宜針對與資訊系統有關之資訊安全事故,採取
      適當矯正程序,並留存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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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符合性(CC-21000,年度查核)
 (1)應定期(每年至少一次)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內部辦理或委託
      外部專業機構),並應留存稽核紀錄。
 (2)公司是否針對前開之資訊安全稽核報告辦理追蹤改善情形(包括稽
      核摘要、稽核範圍、缺失說明及改進建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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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其他(CC-22000,半年查核)
 (1)資訊提供作業(CC-22010)
      a.各種重要法令規章及通知應立即張貼於公佈欄。
      b.上市公司之營運資料、公開說明書應陳列於證券投資資料櫃供客
        戶閱覽。
      c.營業廳內應裝置「公開資訊觀測站」,供客戶自行操作使用。
      d.資訊閱覽室應未限定對象並且無收費行為。
      e.資訊閱覽室不得裝設專用競價用終端機。
      f.不得於資訊閱覽室從事與客戶簽定開戶契約、接受買賣有價證券
        之委託交割及其他類似證券商業務行為。
      g.於所設網站上提供股市即時交易資訊,應經由與證交所簽約之資
        訊公司提供。
      h.應定期檢查網站內對外提供之資訊,對具機密性、敏感性之資訊
        內容,應立即移除;並應遵守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作業
        辦法規定,且不得以公司名義將屬於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範圍之資
        訊代為公開。
      i.證券商若於網站平台上進行推介,應設有密碼以控管得閱覽個股
        研究報告之客戶;且客戶應與證券商簽訂推介契約(國內機構投
        資人及外國機構投資人得免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