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民國 105 年 07 月 2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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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認購 (售) 權證基於其商品之特性,係以對特定證券之買賣權利作為
    交易標的,故在權證之存續期間,其價格皆與其該特定證券之價格互
    動,投資人應留意該證券價格波動對其認購 (售) 權證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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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上市前之認購 (售) 權證,其發行價格、行使比率等發行條件係由發
    行人訂定,上市後在集中交易市場並自由轉讓時,其價格則由市場之
    供需機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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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投資人於購買認購 (售) 權證前,應先行瞭解與發行人履約能力有關
    之財務、信用狀況、臺灣證券交易所不負責擔保發行人之履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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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認購 (售) 權證因發行人違反上市契約,或因標的證券下市等因素,
    而必須終止上市時,持有未到期之認購 (售) 權證者,應依原發行條
    件規定,由發行人按約定之價格收回,以了結發行人之契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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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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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以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追蹤國外期貨指數之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外國證券或指數為
    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均採無升降幅度限制。買賣以外國證券或指
    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尚應考量匯率及其他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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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及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暨可展延存續期
    間者,於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達到下(上)限
    價格或指數時,當日視同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並於次二營業日到期,
    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標的證券成交價格之簡單算數平均
    價或標的結算指數採自動現金結算;如標的證券無成交價格,則按該
    權證到期日標的證券開盤競價基準計算;如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
    營業日及到期日標的證券暫停交易或停止買賣,則按該權證最後交易
    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計算。前揭標的結算指數,應依本公司認購(
    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第六款之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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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為列舉性質,對所有認購(售)權證風險及
    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尚無法一一詳述,投資人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
    預告書詳細研讀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有所預警,並確實作
    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從事此類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而
    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註一:本件係風險預告書基本應行記載事項,證券商得視實際需要酌
          增之。
    註二:委託人應於風險預告書上簽字承諾:
          1.投資風險自行負責。
          2.已事先收到風險預告書。
          3.經證券公司指派專人解說後(該名專人亦應簽名以示負責)
            ,對認購(售)權證交易之風險業已明瞭。
    註三:風險預告書一式二份,一份由證券商留存備查,一份交由投資
          人存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