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 (售) 權證買賣辦
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認購 (售) 權證之交易特性與股票不同,由於其具備高投資效益之財務槓
桿特性,雖有機會以有限成本獲致極大收益,也可能短期內即蒙受全額損
失, 台端於開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之財務能力與經濟狀況,是否適宜此
種高槓桿特性之交易。決定從事交易前, 台端尤應瞭解下列各項事宜:
一 認購 (售) 權證基於其商品之特性,係以對特定證券之買賣權利作為
交易標的,故在權證之存續期間,其價格皆與其該特定證券之價格互
動, 台端應留意該證券價格波動對其認購 (售) 權證之影響。
二 上市前之認購 (售) 權證,其發行價格、行使比率等發行條件係由發
行人訂定,上市後在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並自由轉讓時,其價格則由市
場之供需機制決定。
三 台端於購買認購 (售) 權證前,應先行瞭解與發行人履約能力有關之
財務、信用狀況,臺灣證券交易所不負責擔保發行人之履約責任。
四 認購 (售) 權證因發行人違反上市契約,或因標的證券下市等因素,
而必須終止上市時,持有未到期之認購 (售) 權證者,應依原發行條
件規定,由發行人按約定之價格收回,以了結發行人之契約責任。
五 一般情況下,認購 (售) 權證屆期且無履約價值,該權證即無任何價
值;即另尚有履約價值,若 台端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該權證亦如
同毫價值可言。
本風險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為列舉性質,對所有認購 (售) 權證風險及
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尚無法一一詳述, 台端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
書詳細研讀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有所預警,並確實作好財務規
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從事此類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
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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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委託人) 承諾投資風險自行負責,已收到風險預告書,並經 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指派專人 解說,對上述認購 (售) 權證交易之風險業
已明瞭,特此聲明。
此致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人 (聲明人) 簽名:______________日 期:
身分證字號 :______________電 話: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______________傳真機:
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風險預告書一式二份,一份由證券商留存備查,一份交由投資人存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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