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上市公司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本公司
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 有第一款未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期限辦理財務報告之公告
申報者,本公司即於期限屆滿後次三營業日前,將未檢送之公司陳
報主管機關核復後,即公告自公告日之次二營業日起停止其有價證
券之買賣。
(二) 有第二款之情事者,本公司於確定法院對其有價證券為禁止轉讓裁
定後之次三營業日前陳報主管機關核復後,即公告自公告日之次二
營業日起停止其有價證券之買賣。
(三) 有第三、四、五款之情事者,本公司於該上市公司未於期限屆滿前
辦理或改善者之次三營業日前陳報主管機關核復後,即公告自公告
日之次二營業日起停止其有價證券之買賣。
(四) 有第六、七款之情事者,於各該事實發生並經本公司確認後之次三
營業日前陳報主管機關核復後,即公告自公告日之次二營業日起停
止其有價證券之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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