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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辦法依據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九條之三訂定之,為加強證券商徵信授
信品質,以維護交易市場之安全,證券商及本辦法所定機構使用本公
司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之資料作業時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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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為因應證券商徵信作業需要,本公司建置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提供證
券商查詢投資人資料,內容如左:
(一) 個人基本資料:身分證字號 (或法人之統一編號) 、姓名。
(二) 個人負面資料:「持偽造、變造身分證或冒名開戶及被冒名開戶之
名單」、「交付偽造、變造上市 (上櫃) 證券之名單」、「為證券
商訴訟案件之被告,經判刑確定之名單」、「投資人違約 (含信用
違約) 及結案名單」。
(三) 個人授信資料:總授信額度、融資 (以融資金表示) 及融券 (以融
券擔保品價金表示) 餘額。
(四) 其他:「五日開戶達三戶以上名單」、「開戶達一定戶數以上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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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提供及查詢個人資料之機構包括證券商、證券金融公司及主管機關指
定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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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提供及查詢個人資料之方式均透過電腦連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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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個人資料使用之限制:
(一) 個人資料僅供前開機構辦理授信作業之參考,除法令規定者外,不
得作為授信准否之唯一依據。
(二) 查詢所得個人資料僅限內部參考,不得對外公開或移轉、借予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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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辦法奉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同 意 書
本人同意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
及證券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構,得依法令規定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
及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並由 貴公司將本人個人資料傳送至台灣證券交易
所及櫃檯買賣中心。
此 致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立同意書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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