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費收費辦法」(民國 89 年 05 月 1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1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有價證券上市審查費依
  本辦法之規定收取之。
2  
  公開發行公司 (以下簡稱申請公司) 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於委託證券承銷
  商向本公司申請核發輔導案得申請上市備查函時,應向本公司先行乙次繳
  足上市審查費新台幣貳拾萬元整;已取得本公司核發之備查函,並向本公
  司申請股票上市時,則應再行乙次繳足上市審查費新台幣肆拾萬元整。但
  自本公司出具同意備查函起二個月內未提出上市申請者,則先行繳交之審
  查費新台幣貳拾萬元整不予退還;重新申請備查函時,亦不得扣除之。
  經決議退件之申請公司提出申復時,則應再向本公司繳交申復審查費新台
  幣參拾萬元整。但股票已上市增資發行新股之上市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初次
  申請上市,得免繳審查費。
  上櫃公司轉申請上市案件,於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時,應向本公司繳交審查
  費新台幣貳拾萬元整。
3  
  申請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所繳交之股票上市審查費及申復審查費,經
  本公司受理後,概不退還。
4  
  本辦法經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正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