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費收費辦法」(民國 90 年 04 月 13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 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有價證券上市審查費依
本辦法之規定收取之。
第 2 條  
公開發行公司 (以下簡稱申請公司) 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於委託證券承銷
商向本公司申請上市時,應向本公司乙次繳足上市審查費新台幣伍拾萬元
整。
經決議退件之申請公司提出申復時,則應再向本公司繳交申復審查費新台
幣參拾萬元整。但股票已上市增資發行新股之上市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初次
申請上市,得免繳審查費。  
上櫃公司轉申請上市案件,於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時,應向本公司繳交審查
費新台幣貳拾萬元整。
第 3 條  
申請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所繳交之股票上市審查費及申復審查費,經
本公司受理後,概不退還。
第 4 條  
本辦法經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正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