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有價證券上市之公司,應依下列規定繳交審查費:
一、公開發行公司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者,應向本公司乙次繳足上市審
查費新台幣伍拾萬元整。
經決議退件後提出申復者,應再向本公司繳交申復審查費新台幣參拾
萬元整。但股票已上市增資發行新股之上市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初次申
請上市,得免繳審查費。
二、上櫃公司有價證券轉申請上市案,於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時,應向本公
司繳交上市審查費新台幣貳拾萬元整。
經決議退件後提出申復者,應再向本公司繳交申復審查費新台幣壹拾
萬元整。
三、上市公司分割後,其分割受讓公司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一條之二
第五項規定申請上市者,應向本公司繳交上市審查費新台幣貳拾萬元
整。
經決議退件後提出申復者,應再向本公司繳交申復審查費新台幣壹拾
萬元整。
四、上市公司分割後,其分割受讓公司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一條之二
第六項規定申請上市者,應向本公司繳交上市審查費新台幣伍拾萬元
整。
經決議退件後提出申復者,應再向本公司繳交申復審查費新台幣參拾
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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