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費收費辦法」(民國 93 年 12 月 13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 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有價證券上市審查費依
本辦法之規定收取之。
第 2 條  
公開發行公司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者,應向本公司乙次繳足上市審查費
新台幣伍拾萬元整。經決議退件後提出申復者,應再向本公司繳交申復審
查費新台幣參拾萬元整。但股票已上市增資發行新股之上市或其他有價證
券之初次申請上市,得免繳審查費。
上市公司分割後,其分割受讓公司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一條之二第五
項及第六項規定申請上市者,比照前項規定繳交審查費。
第 3 條  
申請有價證券上市之公司依前條各款所繳交之有價證券上市審查費及申復
審查費,經本公司受理後,概不退還。
第 4 條  
本辦法經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正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