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簽證會計師查核缺失處理辦法(民國 90 年 02 月 27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 條  
本處理辦法依據本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會計師執行初次申請股票上市公司申報上市輔導期間及申請上市時所檢送
之內部控制審查報告、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之查核或核閱工作,經發現有
左列查核缺失之情事者,本公司得提請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
通過後,予以記缺失一次,另報請主管機關核轉財政部交付懲戒,其簽證
報告涉有虛偽、隱匿情事者,本公司得逕行舉發,並得檢具相關事證送請
財團法人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參酌辦理:
一  申報上市輔導暨申請股票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內容未依證券發行人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或有關
    法令、慣例處理,致有錯誤或不實之情形,其影響金額達證券交易法
    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標準而未予指明者。
二  申報上市輔導暨申請股票上市公司財務報告應揭露事項未予揭露,情
    節重大有誤導之虞而未予指明者。
三  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或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執行查核或核
    閱工作,情節重大者。
四  申請股票上市公司財務預測內容未依財務預測編製要點編製,情節重
    大而未予指明者。
五  申報上市輔導暨申請股票上市公司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
    制度實施要點」或相關函文辦理,情節重大而未予指明者。
六  會計師未依「會計師執行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作業要
    點」規定執行應有之查核程序,情節重大者。
七  會計師未依「會計師執行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作業要
    點」規定出具適當之內部控制審查報告。
八  於上市轉導暨上市審查期間所出具有關內部控制審查報告、財務報告
    或財務預測之書面補充資料核有重大缺失者。
九  其他本公司認定之重大缺失。
第 3 條  
本公司依前條規定對於簽證會計師記缺失前,應先請其就該等情事出具書
面說明,併同有關缺失資料提請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
通過後,據以執行。
第 4 條  
會計師於最近一年內被記缺失次數達二次者,本公司得拒絕接受其簽證之
申請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六個月。
第 5 條  
本公司應就會計師於最近一年內被記缺失次數累計情形,每三個月定期於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公告一次。但對累計缺失次數達前項標準者應即公告,
並自公告日之次月一日起算本公司拒絕接受其簽證申請上市公司財務報告
之期間。
第 6 條  
本辦法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