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證券商違背交割義務時,本公司、違背交割義務證券商 (以下簡稱停
業證券商) 、受委任證券商應依下列程序處理停業證券商停業事宜:
一、本公司應辦事項:
(一) 立即依營業細則第一四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暫停停業證券商之買賣,
並函報主管機關,另以最速件方式將公文送達停業證券商及相關單
位,且經由股市期本市況報導系統 (MIS) 對外發布。
(二) 指定與停業證券商簽具委任代辦交割事務之受委任證券商,代辦停
業前兩個營業日之交割事務,及停業後其客戶集中保管證券之送存
、領回、轉撥、過戶等相關事宜。但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時,得指定
他證券商辦理,並由本公司於停業公告函中一併敘明。
(三) 本公司人員即赴停業證券商輔導停業相關事宜,共邀請集保公司及
相關證券金融公司派員協同前往。
(四) 召開停業證券商與受委任證券商有關代辦事項協調會。
(五) 協助停業證券商將停業前二個營業日之交割作業移轉至受委任證券
商辦理及移轉客戶之集中保管帳戶相關資料至受委任證券商。
(六) 協助停業證券商輔導其客戶至受委任證券商開立受託買賣帳戶。
(七) 督導受委任證券商儘速於停業證券商交割專戶銀行處開立專戶,以
辦理停業證券商客戶交割款之轉撥,並由本公司通知相關單位將應
匯撥停業證券商有關受託買賣之款項轉撥至受委任證券商上開專戶
。
(八) 查對停業證券商於停業前依營業細則第一0九條規定「申請辦理補
正」之證券是否均辦妥手續,已借證券是否已歸還。
(九) 查核停業證券停業商前二個營業日,與客戶之款券交割是否順利、
正確。
(十) 配合受委任證券商之開戶建檔,於停業日起將停業證券商之終端機
,改為受委任證券商之終端機供其建檔。
(十一) 清查該停業證券商於集保公司之存券餘額、銀行存款餘額、營業
保證金、交割結算基金及其他資產,並迅即採取法律保全程序。
(十二) 受理投資人申請有關投資人保護基金相關事宜。
二、停業證券商應辦事項:
(一) 儘速於營業廳公告欄張貼本公司送達之停業函,並公告通知客戶下
列事項:
1.停業前二個營業日所完成交易有關款券之交割手續,移至受委任
證券商辦理。
2.自停業日起有關集中保管證券之送存、領回、轉撥、過戶等事宜
,由受委任證券商代辦。
3.停業日期起,客戶前往受委任證券商完成開戶手續,可於開戶當
日委託受委任證券商買賣證券。
(二) 協助客戶將交割款項移轉至受委任證券商提供之銀行專戶辦理交割
。
(三) 停業日起,應提供終端機配合受委任證券商辦理受託買賣及集中保
管帳戶之開戶建檔作業。
(四) 停業前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0九條規定申請辦理補正之證券,應
儘速辦妥手續,如有未及申辦補正,及已借證券商未歸還,應通知
受委任證券商代為辦理。
(五) 停業日前一個營業日發生之錯帳,除向本公司申報外,並立即以連
線之終端機輸入集保公司電腦主機更正資料,未及於當日買回或轉
賣予以沖抵者,應於停業開始日委託受委任證券商處理。
(六) 指派業務人員,於停業期間至受委任證券商 (不得進入營業櫃檯)
,協助客戶在受委任證券商辦理委託買賣證券及交割相關事宜。
(七) 將客戶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基金資料、存券餘額及變動增減數額,連
同印鑑卡簽名式樣移交受委任證券商,並自停業日起,由該受託委
任證券商代為處理證券領回、送存、轉撥、過戶等作,並應指派結
算交割員協助受委任證券商辦理。
三、受委任證券商應辦事項:
(一) 應於停業證券商交割專戶所屬銀行開立專戶供停業證券商客戶辦理
交割款項之收付。
(二) 停業證券商停業期間內,有關集中保管證券依法送存、領回、轉撥
及過戶等事宜,受委任證券商應依集保公司之規定代為辦理。
(三) 協助停業證券商客戶辦理開戶手續,並可接受完成開戶手續客戶於
當日委託買賣證券。
(四) 停業證券商移交之相關資料應妥為管理,於停業辦理商復業時,交
回該證券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