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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處理外國證券商分支機構突發事件,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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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作業程序所稱之外國證券商分支機構,係指外國公司組織依據「證
券商設置標準」第四章第二節之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並與本
公司簽訂供給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以經營證券業務之分公司而言
。
本作業程序所稱之突發事件處理,係指外國證券商總公司發生財務危
機或金融風暴時,本公司採取之各項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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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前條所稱之財務危機或金融風暴發生時,本公司應於獲知消息當日,
由交易部、稽核室、結算部、市場監視部、國際部等相關部門,並邀
請 主管機關及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臨時性之危機
處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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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臨時性之危機處理中心應由本公司副總經理級以上人員任召集人,並
協調各相關部門,依下列步驟處理:
(一) 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緊急聯絡外國證券商總公司所在地
之證券交易所,證券管理機構,以及國際證券會員組織等,以確認
消息之真實性,並取得該事件的最即時資料。
有關該事件最新發展之新聞稿,則統一由危機處理中心主動發布。
(二) 俟前開確認手續完備,本公司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1 立即發函該外國證券商之在臺分支機構,於文到二日內提供其最
新財務狀況之說明,並應涵蓋其對總公司財務危機之分析,及可
能遭受總公司財務問題影響之預估。
2 該分支機構依限函報前項資料後,本公司即依營業細則第二十五
條第四項之規定,將該資料予以公開。
3 該分支機構如未依限函報第 (一) 項資料,即依營業細則第一四
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證券商規避、拒絕檢查之認定標準及處理
程序」第五條之規定,自次一營業日起暫停其買賣。
(三) 倘國外之金融風暴,業導致該外國證券商之總公司一部份停業,本
公司應辦事項如下:
1 知悉事實之當日或次一營業日,立即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證券商專案檢查與輔導辦法」之規定,派員赴其在臺分支
機構進行財務檢查;同時利用線上監視系統,管控該分支機構進
出有價證券之種類及數量,並確認該分支機構確依「證券商管理
規則」第三十七條、三十八條之規定辦理而無流用資金情事,以
確保客戶權益。
2 前項線上監視之期間,除 主管機關另有指示外,應至少持續至
危機處理中心同意對本國市場安全無虞為止。
(四) 倘國外之金融風暴,業導致該外國證券商之總公司全部停業,本公
司除依上開一部份停業之事項辦理外,其它應辦事項如下:
1 知悉事實之當日或次一營業日,通知其在臺分支機構之負責人,
於二十四小時內攜相關財務資料,向危機處理中心說明其與外國
總公司間之財務防火牆關係。
2 自通知之次一營業日起,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
券商專案檢查與輔導辦法」第八條規定 (已研擬修訂,報請 主
管機關核定中) ,調降其可動用資金淨額之倍數,使其受託或自
行買賣金額不得逾越「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二十九條專撥在中國
民國境內營業用之資金。
3 前開限制非由外國證券商在臺分支機構提出申請,並經危機處理
中心同意或 主管機關指示前,不得取銷。
(五) 倘國外之金融風暴,業導致該外國證券商之總公司在其本國已受破
產之宣告,本公司應辦事項如下:
1 自知悉事實之次一營業日起,停止其在臺分支機構在本公司之受
託及自行買賣 (奉核後,擬於相關規章增訂法源依據) ,並函報
主管機關。
2 前項停止買賣前,未了結之交割事務,即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
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專案檢查與輔導辦法」規定,通知受委任證券
商或指定他證券商代辦之,並由本公司派員協助輔導,以確保客
戶權益。
3 以基本市況報導,揭露相關重要資訊予證券同業及投資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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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作業程序所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本公司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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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作業程序於報奉 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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