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天然災害侵襲時應否休市之處理措施(民國 84 年 03 月 1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 條  
天然災害侵襲時,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是否休市,應以台北市市長宣布當
日台北市公教機關是否停上班為準據。

第 2 條  
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休市時,則全體證券商當日停止營業,且當日應屆交
割事務順延辦理。

第 3 條  
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不休市時:
一  證券商正常營業,且當日應屆交割事務正常辦理。
二  若台北市以外證券商所在區域因遭天然災害侵襲致當地政府首長宣布
    當日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當地所有證券商應全部停止營業;其應行
    交割之款券均順延辦理,本公司並依下列原則處理之,所有證券商不
    得提出異議。
 (一) 款項部分:
      1 若其全體應收應付之款項相抵後屬應付餘額在三億元以下者,由
        本公司代為墊付辦理交割。

      2 若前項應付餘額在三億元以上者,其超過三億元之部份,由當日
        營業且有應收交割款項之全體證券商,依其比率暫代為分攤,俟
        天然災害過後歸還。
 (二) 證券部分:
      1 由本公司通知集保公司以劃撥方式辦理交割;證券商待交割專戶
        餘額不足時,有關證券之送存事宜,應依集保公司相關規定辦理
        。
      2 天然災害侵襲地區證券商連續停止營業達二日以上或該地區對外
        交通全部中斷者,其無法送存致待交割帳戶存券不足部分之證券
        由本公司製發「證券支付憑單」交與買方證券商暫代交割,並通
        知集保公司或本公司指定銀行將停止營業證券商同一結算期應收
        之有價證券或交割代價等值部分暫緩撥付,並轉入本公司帳戶作
        為擔保,該項擔保排除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九條第二項規定之
        適用。
 (三) 照常營業證券商如其往來交割銀行在其他地區因天然災害侵襲致未
      照常營業,如確無法辦理交割事務者,應撿具書面說明,申請由本
      公司代墊其應付之交割代價,惟該等證券商應負擔本公司向銀行融
      通之利息。

第 4 條  
本措施報請  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