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天然災害侵襲時應否休市之處理措施(民國 90 年 10 月 12 日)
歷次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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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天然災害侵襲時,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之休市,依左列原則處理:
 (一) 台北市市長宣布當日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本公司集中
      交易市場全日休市,全體證券商當日停止營業,且當日應屆交割款
      券順延辦理。
 (二) 台北市市長宣布當日上午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本公司
      集中交易市場全日休市,且當日應屆交割款券順延辦理。
 (三) 台北市市長宣布當日下午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本公司
      集中交易市場不休市,惟收盤後其他交易均予停止,而全體證券商
      當日下午應屆交割之有價證券順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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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全日不休市時:
 (一) 證券商正常營業,且當日應屆交割事務正常辦理。
 (二) 因天然災害侵襲致當地縣市政府首長宣布當日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
      班時,於受災區域內之證券商得自行決定是否照常營業,不論營業
      否,其應屆交割款券均一律順延辦理,本公司並依下列原則處理之
      ,所有證券商不得提出異議。
      1 款項部分:
      (1) 受災區域內全體證券商應收應付之款項相抵後屬應付餘額在五
          億元以下者,由本公司代為墊付辦理交割。
      (2) 前款應付餘額在五億元以上者,其超過五億元之部分,由受災
          區域外當日營業且有應收交割款項之全體證券商,依其比率暫
          行分攤,俟天然災害過後歸還。
      (3) 前款比率暫行分攤之金額在一佰五十萬元以下者,由本公司代
          為墊付辦理交割。
     2  證券部分:
      (1) 由本公司通知集保公司以劃撥方式辦理交割;證券商待交割專
          戶餘額不足時,有關證券送存事宜,應依集保公司相關規定辦
          理。
      (2) 天然災害侵襲地區公教機關連續停止上班達二日以上或該地區
          對外交通全部中斷者,證券商無法送存致待交割帳戶存券不足
          部分之證券由本公司製發「證券支付憑單」交與買方證券商暫
          代交割,並通知集保公司或本公司指定銀行將其同一結算期應
          收之有價證券或交割代價等值部分,轉入本公司帳戶作為擔保
          ,該項擔保排除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九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
          。
 (三) 因天然災害侵襲致當地縣市政府首長宣布當日上午或下午全體公教
      機關停止上班時,於受災區域內之證券商得自行決定是否照常營業
      ,不論營業否,其應屆交割款券依下列原則處理:
      1 當日上午停止上班時,該區域內之全體證券商當日應屆交割款券
        均一律順延辦理,本公司並依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處理。
      2 當日下午停止上班時,該區域內之全體證券商當日上午應屆交割
        之款項正常辦理,下午應屆交割之有價證券順延辦理,本公司並
        依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四) 因天然災害侵襲致當地縣市政府宣布轄區局部區域公教機關停止上
      班時,該區域內之證券商得自行決定是否照常營業,其應屆交割款
      券得順延辦理。如經確定無法辦理交付交割代價者應檢具書面說明
      ,並申請由本公司代墊其應付交割代價。證券交割作業則比照第二
      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辦理。
 (五) 受災區域外證券商如其往來交割銀行在其他地區因天然災害侵襲致
      未照常營業,如確無法辦理交割事務者,應檢具書面說明,申請由
      本公司代墊其應付之交割代價,惟該等證券商應負擔本公司向銀行
      融通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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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天然災害侵襲當日集中交易市場不休市時,受災害區域內停止營業證
    券商之委託人,若至照常營業之證券商開戶,得於當日開戶當日委託
    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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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措施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