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全日不休市時:
(一) 證券商正常營業,且當日應屆交割事務正常辦理。
(二) 因天然災害侵襲致當地縣市政府首長宣布當日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
班時,於受災區域內之證券商得自行決定是否照常營業,不論營業
否,其應屆交割款券均一律順延辦理,本公司並依下列原則處理之
,所有證券商不得提出異議。
1 款項部分:
(1) 受災區域內全體證券商應收應付之款項相抵後屬應付餘額在五
億元以下者,由本公司代為墊付辦理交割。
(2) 前款應付餘額在五億元以上者,其超過五億元之部分,由受災
區域外當日營業且有應收交割款項之全體證券商,依其比率暫
行分攤,俟天然災害過後歸還。
(3) 前款比率暫行分攤之金額在一佰五十萬元以下者,由本公司代
為墊付辦理交割。
2 證券部分:
(1) 由本公司通知集保公司以劃撥方式辦理交割;證券商待交割專
戶餘額不足時,有關證券送存事宜,應依集保公司相關規定辦
理。
(2) 天然災害侵襲地區公教機關連續停止上班達二日以上或該地區
對外交通全部中斷者,證券商無法送存致待交割帳戶存券不足
部分之證券由本公司製發「證券支付憑單」交與買方證券商暫
代交割,並通知集保公司或本公司指定銀行將其同一結算期應
收之有價證券或交割代價等值部分,轉入本公司帳戶作為擔保
,該項擔保排除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九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
。
(三) 因天然災害侵襲致當地縣市政府首長宣布當日上午或下午全體公教
機關停止上班時,於受災區域內之證券商得自行決定是否照常營業
,不論營業否,其應屆交割款券依下列原則處理:
1 當日上午停止上班時,該區域內之全體證券商當日應屆交割款券
均一律順延辦理,本公司並依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處理。
2 當日下午停止上班時,該區域內之全體證券商當日上午應屆交割
之款項正常辦理,下午應屆交割之有價證券順延辦理,本公司並
依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四) 因天然災害侵襲致當地縣市政府宣布轄區局部區域公教機關停止上
班時,該區域內之證券商得自行決定是否照常營業,其應屆交割款
券得順延辦理。如經確定無法辦理交付交割代價者應檢具書面說明
,並申請由本公司代墊其應付交割代價。證券交割作業則比照第二
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辦理。
(五) 受災區域外證券商如其往來交割銀行在其他地區因天然災害侵襲致
未照常營業,如確無法辦理交割事務者,應檢具書面說明,申請由
本公司代墊其應付之交割代價,惟該等證券商應負擔本公司向銀行
融通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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