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全日不休市:
(一) 天然災害侵襲時,總分公司均在受災區域外之證券商正常營業,且
當日應屆交割事務正常辦理。
(二) 因天然災害侵襲致當地縣市政府首長宣布當日全體或局部區域公教
機關停止上班時,於受災區域內之證券商得自行決定是否照常營業
,不論營業否,其應屆交割款券本公司依下列原則處理,所有證券
商不得提出異議。
1 款項部分:
(1) 受災區域內全體證券商應屆交割價款一律責由其受災區域外之
總公司或分公司辦理。
(2) 受災區域內之總公司應指定一家受災區域外之分公司代辦交割
。指定代辦之分公司無法完成交割時,本公司得先動用該證券
商已繳交之交割結算基金墊付,如有墊付不足,則證券商得申
請由本公司代墊其應付交割代價,並於天然災害過後返還該筆
代墊款。
(3) 證券商總分公司均在受災區域,本公司得動用該證券商已繳交
之交割結算基金墊付交割,如有墊付不足,則由本公司墊款完
成交割,證券商應於天然災害過後返還該筆代墊款。
(4) 本公司動用證券商交割結算基金墊付交割,或由證券商申請由
本公司代墊其應付交割代價完成交割,本公司得通知集保公司
將其同一結算期應收之有價證券等值部分留置本公司帳戶作為
擔保。
2 證券部分:
(1) 災害侵襲第一日:受災區域內之證券商應屆交割有價證券一律
順延辦理。
(2) 災害侵襲第二日以上:受災區域內之證券商待交割帳戶存券不
足部分,本公司得代為辦理借券完成交割,並得通知集保公司
將其同一結算期應收之有價證券等值部分留置本公司帳戶作為
擔保,或留置等值之應收交割代價,該項擔保不適用本公司營
業細則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之規定。
(三) 因天然災害侵襲致當地縣市政府首長宣布當日上午或下午全體或局
部區域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於受災區域內之證券商得自行決定是
否照常營業,不論營業否,其應屆交割款券依下列原則處理:
1 當日上午停止上班時,該區域內之全體證券商當日應屆交割款券
依二、 (二) 之規定辦理。
2 當日下午停止上班時,該區域內之全體證券商當日上午應屆交割
之款項正常辦理,下午應屆交割之有價證券若無法正常辦理交割
,應依二、 (二) 、2 之規定辦理。
(四) 總分公司均在受災區域外之證券商如其往來交割銀行在其他地區因
天然災害侵襲致未照常營業,如確無法辦理交割事務者,應檢具書
面說明,本公司得比照二、 (二) 、1 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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