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系統與交易傳輸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之處理措施(民國 91 年 07 月 05 日)
歷次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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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處理措施所稱發生故障或中斷係指本公司交易系統或交易資訊傳輸
    系統之故障或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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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因交易系統與交易資訊傳輸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致發生下列情事時,
    本公司確認後二十分鐘內,對外發布系統故障或中斷資訊,經本公司
    於資訊發布後四十分鐘內查明故障或中斷狀況,確定無法於短期內恢
    復交易時,應於二十分鐘內宣布暫停交易:
 (一) 部分暫停交易:
      任何有價證券無法撮合或撮合顯有錯誤時。
 (二) 全部暫停交易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
      1 全部證券商均無法輸入委託資料。
      2 全部證券商均無法接收成交回報。
      3 全部有價證券均無法撮合。
      4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行情揭示及本公司基本市況報導全部中斷。
      遇電信局數據線路之故障或中斷時,如合於前項所列條件之一者,
      適用前項之暫停交易措施。
    本公司進行盤後定價交易、零股交易、拍賣、標購時,如系統發生故
    障或中斷,本公司即宣布停止該種交易,當日買賣申報全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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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下列情事發生時,宣布恢復交易或停止交易:
 (一) 經宣布部分暫停交易後,任何原無法撮合之有價證券,如能於收盤
      前二十分鐘恢復正常運作,本公司即宣布該有價證券恢復交易;否
      則宣布該有價證券停止交易。
 (二) 經宣布全部暫停交易後,如任何有價證券能於收盤前二十分鐘恢復
      正常運作,本公司即宣布該有價證券恢復交易;其餘有價證券則繼
      續暫停交易,若至收盤前二十分鐘仍未有恢復正常運作,即宣布該
      等有價證券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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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恢復交易後之處理方式:
 (一) 部分暫停交易或全部暫停交易時,凡經本公司宣布恢復交易之有價
      證券,於宣布恢復交易後即接受委託輸入且開始撮合交易,並於正
      常時間收盤。
 (二) 本公司以啟動備援系統方式恢復交易時,已存在之未成交買賣申報
      仍然有效,優先順序不變,但開盤後恢復交易時,原開盤前輸入而
      尚未成交之買賣申報,優先順序由電腦隨機方式,改為依價格優先
      、時間優先排序。若任何原輸入而尚未成交之買賣申報消失時,則
      消失資料全屬無效,證券商應確定是否已成交或取消後,予以重行
      輸入。證券商與本公司資料之核對,依本公司相關操作手冊辦理。
 (三) 本公司以修復系統方式恢復交易時,如遇本公司電腦記憶體資料全
      部存在時,其前未成交之買賣申報仍然有效,優先順序不變;如遇
      本公司電腦記憶體資料部分或全部消失時,其前未成交之買賣申報
      全屬無效,證券商應將該等未成交之買賣申報,確定是否已成交或
      取消後,將未成交之買賣申報重行輸入。
 (四) 撮合成交方式依本公司營業細則及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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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經宣布全部暫停交易後,如全部有價證券均未能於收盤前二十分鐘恢
    復正常運作,本公司即宣布停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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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公司公告暫停交易、恢復交易、停止交易或停市時,應透過基本市
    況報導或主機連線或資訊公司系統予以宣布;宣布停止交易或停市時
    ,以故障前最後一筆成交價格,作為當日收盤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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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處理措施報請  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