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認購 (售) 權證資格認可申請書
受文者:台灣證券交易股份有限公司
主 旨:本機構擬發行認購 (售) 權證並在 貴公司市場上買賣,茲依發
行人申請發行認購 (售) 權證處理準則第四條有關申請給發行認
購 (售) 權證資格證明及 貴公司相關章則之規定,檢具規定附
件二份,請 貴公司惠予審查,並轉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
員會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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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機構名稱│ │國籍及總公司所在│ │
│ │ │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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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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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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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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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 發行人無「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 (售) 權證處理準則」第七│
│件│ 條所訂情事之聲明書及證明文件。 │
│ │二 發行人最近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申請日逾│
│ │ 年度六個月者,應加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上半年度│
│ │ 財務報告 (外國機構得依所屬國法令規定之格式煸製,並應│
│ │ 由中華民國會計師就中華民國與外國機構所屬國所適用會計│
│ │ 原則之差異及其對財務告之影響表示意見) 。 │
│ │三 發行人之信用評等證明文件。 │
│ │四 發行人檢送之最近期財務告時點為止,其衍生性商品之部位│
│ │ 、現值、價格評估方式。 │
│ │五 風險管理制度及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 │
│ │六 律師出具之法律意見書。 │
│ │七 發行人屬外國機構者,董事會同意函或履約保證切結書及在│
│ │ 中華民國境內指定訴訟、行政爭訟或非訟代理人證明文件。│
│ │八 外國發行人係透過直接或間接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在中華│
│ │ 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者,與該中華民國境內分公司所簽訂│
│ │ 之代理契約約定事項。 │
│ │九 發行人委託外國機構擔任風險管理機構或發行人屬外國機構│
│ │ 者,外匯業務主管機關之同意函。 │
│ │一○ 公司變更登記後之證明文件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證照│
│ │ 影本。 │
│ │一一 其他經主管機關及證券交易所規定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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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機構: │
│ 住址: │
│ 電話: │
│ 法定代理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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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申請書應檢送一式二份 (包含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二 本申請書暨附件應以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用紙 (即影印
紙A4) 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請書件之字樣及發行人名稱
、住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製目錄,於各項上方明頁數,依前項規
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錄,於各頁下方標明頁數。
三 審查期間若須更動資料,應以對照表方式說明且註明更動項目及原因
。
四 附件資料如為外文者,應附中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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