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融資、融券交易有價證券本日餘額分別達前開標準第七條所定暫停融
資買進、融券賣出之比率 (以下稱限額) 之八成時,本公司於次一營
業日即進行分配,其分配計算方式如左:
(一) 融資:各融資證券商及證券金融公司各該有價證券本日融資張數餘
額÷各融資證券商及證券金融公司各該有價證券本日融資張數餘額
之總和× (限額-本日餘額)
(二) 融券:各融券證券商及證券金融公司各該有價證券本日融券張數餘
額 ÷各融券證券商及證券金融公司各該有價證券本日融券張數
餘額之總和× (限額-本日餘額)
(三) 證券商開辦融資融券業務之首日,其分配額度依左列計算方式自證
券金融公司項下扣撥:證券金融公司當日分配額度÷當日代理證券
商家數
(四) 前開融資、融券分配計算方式之限額及分配計算後如有未足一交易
單位之部分不予計算及分配。
(五) 證券金融公司或辦理融資融券證券商有第三點超過分配之情事致扣
減時,扣減部分將併入計算重新分配予其他證券金融公司及證券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