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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主管機關頒訂之「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六條規定暨「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與 94 年
5 月 13 日金管證三字第 0940002045 號令與 95 年 3 月 20 日金
管證四字第 0950103428 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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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融資及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與證券金融公司辦理交割款項融
資交易有價證券本日餘額達前開標準第六條所定暫停融資買進之比率
(以下稱限額)之八成時,本公司於次一營業日即進行分配;融券及
借券賣出交易有價證券本日餘額達前開令規定之比率(以下稱限額)
之八成時,本公司於次一營業日即進行分配,前述各項分配計算方式
如下:
(一)融資及證券業務借貸款項與交割款項融資:
1.融資配額:
各融資證券商及證券金融公司各該有價證
券本日融資張數餘額之總和
──────────────────×(限額-本日餘額)
各融資證券商及證券金融公司各該有價證
券本日融資張數餘額及各證券業務借貸款
項證券商各該有價證券本日證券業務借貸
款項擔保品張數餘額與證券金融公司各該
有價證券本日交割款項融資張數餘額之總
和
2.各授信機構可分配融資張數:
各融資證券商及證券金融公司各該有價證
券本日融資張數餘額
──────────────────×融資配額
各融資證券商及證券金融公司各該有價證
券本日融資張數餘額之總和
3.證券業務借貸款項配額:
各證券業務借貸款項證券商各該有價證券
本日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擔保品張數餘額之
總合
──────────────────×(限額-本日餘額)
各融資證券商及證券金融公司各該有價證
券本日融資張數餘額及各證券業務借貸款
項證券商各該有價證券本日證券業務借貸
款項擔保品張數餘額與證券金融公司各該
有價證券本日交割款項融資張數餘額之總
和
4.各授信機構可分配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擔保品張數:
各證券業務借貸款項證券商各該有價證
券本日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擔保品張數餘
額
─────────────────×證券業務借貸款項配額
各證券業務借貸款項證券商各該有價證
券本日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擔保品張數餘
額之總合
5.交割款項融資配額:
各證券金融公司各該有價證券本日交割款
項融資張數餘額之總和
──────────────────×(限額-本日餘額)
各融資證券商及證券金融公司各該有價證
券本日融資張數餘額及各證券業務借貸款
項證券商各該有價證券本日證券業務借貸
款項擔保品張數餘額與證券金融公司各該
有價證券本日交割款項融資張數餘額之總
和
6.各授信機構可分配交割款項融資張數:
各證券金融公司各該有價證券本日交割款
項融資張數餘額
──────────────────×交割款項融資配額
各證券金融公司各該有價證券本日交割款
項融資張數餘額之總和
(二)融券及借券:
1.借券配額:
本日借券賣出餘額
──────────────×(限額-本日餘額)
本日融券、借券賣出餘額之總和
但配額數未達上市股份之 1.5 %者,以 1.5 %計算之。
2.融券配額:
本日融券餘額
──────────────×(限額-本日餘額)
本日融券、借券賣出餘額之總和
3.各授信機構可分配融券張數:
各融券證券商及證券金融公司各該有價證
券本日融券張數餘額
──────────────────×融券配額
各融券證券商及證券金融公司各該有價證
券本日融券張數餘額之總和
(三)證券商開辦融資融券業務之首日,其分配額度依下列計算方式自證
券金融公司項下扣撥:
證券金融公司當日分配額度
────────────
當日代理證券商家數
(四)前開融資、融券及借券分配計算方式之限額及分配計算後如有未足
一交易單位之部分不予計算及分配。
(五)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或證券金融公司有第四點超過分
配之情事致扣減時,扣減部分將併入計算重新分配予其他證券金融
公司及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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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於分配額度內受託買賣,如其成
交數量超過分配額度,而成交當日委託人未填具以現款現券交割之同
意書者,應就超過部分申報錯帳。
前項情事,證券商除依『證券商辦理更改交易類別作業處理要點』或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錯帳及更正帳號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外,
本公司得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其情節重大者,並得陳報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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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或證券金融公司超過第二點分配額
度時,本公司就其超過張數於超過日之次二營業日扣減該超過證券,
若不足扣減,則扣減其他分配證券之額度,並以分配量少者優先;扣
減當日所有證券之分配量仍不足扣減時,於再次一營業日繼續扣減之
,並陳報 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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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作業要點報請 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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