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歷史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申請經營承銷業務場地及設備標準(民國 87 年 10 月 13 日)
歷次修正日期:
1  
本標準依據證券商設置標準第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2  
證券商經營承銷業務應設置營業場所,並明確標示之。
3  
前條之營業場所必須具備左列設備︰
一  應設置辦理承銷業務之營業專用電話。
二  應設置可陳示承銷相關資料如申購書、公開說明書或中籤公告等之設
    備。
三  營業場所內應設置櫃檯處理申購人直接遞交申購資料、郵寄申購資料
    、洽商銷售及發放承銷有價證券相關事宜。
四  辦理承銷業務之其他設備。
4  
本標準經本公會理事會議通過,並報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修
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