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之營業場所必須具備左列設備:
一 應裝設受託買賣之營業專用電話、傳真機。
二 應設置具有即時取得外國證券市場之投資資訊及受託買賣之必要資訊
傳輸設備。
未具「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一項條件之
證券商,僅需設置具有即時取得外國證券市場之投資資訊傳輸設備。
三 行情揭示設備:可供投資人即時查詢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行情。
四 資料櫃:陳列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外國證券交易市場相關資料,以供投
資人閱覽。
五 公告欄:包括證券主管機關發布之法令函文,本公會之規章、公告、
函文,及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有關文件之揭示。
六 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有關之其他必要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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