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前條之營業場所必須具備左列設備:
(一)應裝設受託買賣之營業專用電話、傳真機。
(二)應設置具有即時取得外國證券市場之投資資訊及受託買賣之必要資
訊傳輸設備。
未具「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條件
之證券商,僅需設置具有即時取得外國證券市場之投資資訊傳輸設
備。
(三)行情揭示設備:可供投資人於證券商營業時間內即時查詢外國證券
交易市場交易行情。
(四)資料櫃:陳列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外國證券交易市場相關資料,以供
投資人閱覽。
(五)公告欄:包括證券主管機關發布之法令函文,本公會之規章、公告
、函文,及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有關文件之揭示。
(六)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有關之其他必要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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