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暫停與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暨調整融資比率或融券保證金成數之具體認定標準(民國 89 年 08 月 24 日)
歷次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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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依據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以下簡
      稱融資融券標準) 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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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市有價證券,有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
      一至五款、第九款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一至三款、第七款規定所列之情
      事者,本公司即依下列原則自公告日之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融資融券交
      易:
   (一) 上市股票變更交易方法為全額交割或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者,及受
        益憑證終止上市者:公告本公司變更交易方法為全額交割股票或停
        止買賣或終止上市時,併同公告暫停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但
        被合併而終止上市者,不在此限。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依規定按期申報並公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財務
        報告或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之情事者:本公司即公告暫停該受益憑證
        融資融券交易。
   (三) 上市股票每股淨值低於票面者:本公司於每年五月最後營業日審核
        每股淨值資料,並以當時可取得之最近一年度經公告並申報之財務
        報告為準,每股淨值未達票面以上者,即公告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
        交易。
   (四) 上市股票有鉅額違約情事且融資或融券餘額達一定比率者:單日買
        賣違約申報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且當日融資或融券餘額
        達上市股份百分之十五以上時,本公司即公告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
        交易。
   (五) 其他不適宜繼續融資融券交易之情事者,本公司即公告暫停該有價
        證券融資融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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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市有價證券,經依前條規定暫停融資融券交易
      者,符合下列情形時,自公告日之次二營業日起予以恢復:
   (一) 有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或第五款情事者:俟暫停原因消滅時,本公
        司即公告恢復其融資融券交易。
   (二) 有前條第三款情事者:本公司於每年五月最後營業日審核每股淨值
        資料,並以當時可取得之最近一年度經公告並申報之財務報告為準
        ,每股淨值回復至票面以上者,本公司即公告恢復其融資融券交易
        。
   (三) 有前條第四款情事者:連續六個營業日均無單日買賣違約申報金額
        累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前開六個營業日之最後營業日融資
        或融券餘額均低於上市股份百分之十五時,本公司即公告恢復其融
        資融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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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本條所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標的證券:指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市有價證券,由本公司審核是
        否調整融資比率及融券保證金成數者。
   (二) 採樣期間:每日審核價格及成交量,以審核日 (含) 前三十個營業
        日為採樣期間,作為計算資料擷取之期間。
   (三) 採樣證券:以非屬變更交易方法之上市普通股股票及受益憑證為採
        樣證券,作為與標的證券比較之基準。
   (四) 漲跌幅度:指標的證券、採樣證券或同產業證券計算採樣期間其每
        日漲跌幅 (絕對值) 之平均值。
   (五) 差價比率:指標的證券、採樣證券或同產業證券計算採樣期間其最
        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價對其平均價之比率。
  標的證券連續五個營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中有六個營業日有下列股價波
  動過度劇烈或成交量過度異常情事者,或依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常會之股權
  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召開基金受益人大會之受益權相關資料認定有股權或
  受益權過度集中者,本公司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
  證金成數一成;上開情事如同時發生或交錯發生時,均以降低融資比率一
  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成數一成為限。
   (一) 當標的證券同時有下列情事者,為股價波動過度劇烈﹛C
        1 該證券漲跌幅度達採樣證券漲跌幅度之平均值加兩個標準差以上
          ,且超過同產業證券漲跌幅度之平均值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2 該證券差價比率達採樣證券差價比率之平均值加兩個標準差以上
          ,且超過同產業證券差價比率之平均值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二) 當標的證券於採樣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成交量過度異常:
        1 該證券週轉率達採樣證券週轉率平均值十倍以上。
        2 該證券週轉率低於採樣證券週轉率平均值百分之十,且成交量總
          數不足一千張。
   (三) 當標的證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股權或受益權過度集中:
        1 股票部分,持有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股東人數不足五百人:受益憑
          證部分,持有未超過十萬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不足一千人。
        2 股票部分,全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股
          東所持有記名股份占公司上市股份之比率,於公司實收資本額在
          五億元以下者,達百分之七十五,於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五億元
          且在五十億元以下者,達百分之八十,於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五
          十萬億元者,達百分之八十五;受益憑證部分,持有受益權單位
          超過基金總額百分之五之受益人,於受益人名簿所登載之受益權
          單位超過基金總額百分之八十。
        3 未於股東常會或基金受益人大會後十五日內將股權或受益權相關
          資料送達本公司者,視為股權或受益權過度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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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市有價證券,經依前條規定降低融資比率一成
      及提高融券保證金成數一成者,符合下列恢復條件時,本公司於次一
      營業日恢復該有價證券原融資比率及原融券保證金成數;惟調整原因
      係股價波動過度劇烈、成交量過度異常、股權或受益權過度集中等情
      事同時發生或交錯發生者,須俟均符合下列恢復條件時,始得恢復。
   (一) 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者:俟調整原因消滅連續六個營業日時。
   (二) 成交量過度異常者:俟調整原因消滅連續六個營業日時。
   (三) 股權或受益權過度集中者:俟該上市公司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檢具
        資料報本公司,經審核已無股權或受益權過度集中之情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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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得為融資融券之上市有價證券,有暫停與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暨調整融
      資比率及融券保證金成數之情事時,本公司均於基本市況報導系統 M
      IS  公告;有暫停融資融券交易、價格波動過度劇烈、成交量過度異
      常、股權或受益權過度集中,及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
      成數一成之情事時,本公司均於融資融券餘額彙總表中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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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本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