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 規範內容:
一 適用前揭公告所列緩衝期者:
(一) 出具承諾至下次股東臨時會或股東常會時增補選者:
1 公司上市後未依承諾事項召開股東臨時會或股東常會辦理獨立董
事、監察人之增補選事宜;或已召開股東臨時會或股東常會並辦
理獨立董事、監察人之增補選,但未能完成選任程序或選舉結果
仍不符合「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及「上市審查
準則補充規定」第十七條之相關規定致違反承諾事項者,本公司
除限期辦理外,併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之違約金。但有正當理由者
,應說明原因且於三個月內加開股東臨時會,本公司即得予以暫
緩處置。
2 前開本公司指定之辦理期限或但書所定之三個月期限屆至仍未補
正改善者,基於違反「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所列「不得
上市」條款之強制性,本公司得依「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一
項第十款「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之規定,對該公
司上市之有價證券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再逾三個月
仍未補正改善者,即依同細則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其他有
停止買賣有價證券買賣必要之情事者」之規定,就其有價證券予
以「停止買賣」之處置。
(二) 出具承諾於掛牌前增補選者,違反承諾事項但有正當理由者,經本
公司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得延後其掛牌時間並限期三個月
內補正改善,逾期仍未補正改善者不得上市。
二 已依規定或承諾事項設置獨立董事、監察人之公司,嗣後有關獨立董
事、監察人之異動情形,列為重大訊息項目之一,應依本公司「對上
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辦
理申報事宜。
三 違反資訊揭露及前揭一之 (一) 申請上市時之承諾事項者,本公司得
將該公司列入例外管理對象。
四 公司上市後因獨立董事、監察人之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改選或欠缺
獨立性等因素致席次不足而無法繼續落實獨立董事、監察人制度者,
比照一之 (一) 限期補正改善併處違約金,以及逾期後對該公司上市
之有價證券予以「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等之處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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