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之處置要點(民國 99 年 05 月 20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 條  
為推動公司治理並落實上市公司設置獨立董事制度,特訂定本處置要點。
第 2 條  
本處置要點依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訂定
之。
第 3 條  
本要點所稱之上市公司,係指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但書經主
管機關要求設置獨立董事之公司以及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以後向本公司
申請有價證券上市之公司。
第 4 條  
上市公司遇有獨立董事之異動情事,應依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
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辦理申報事宜
。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但書或本公
司上市審查準則相關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
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且未能於前項期限內補選獨立董事者,本公
司除對其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之違約金外,並限其於本公司通知之日起六十
日內補選之。
上市公司未能依第三項期限內補選獨立董事者,本公司得對該公司上市之
有價證券列為「變更交易方法之有價證券」。自變更交易方法起三個月內
未補選者,本公司得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停止其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
。自停止買賣起六個月內未補選者,本公司得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終
止其有價證券之上市。
上市公司違反第一項資訊揭露或其獨立董事有非因病故等不可抗力因素請
辭,致獨立董事人數不足者,本公司得將該公司列入例外管理對象。
第 5 條  
本要點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