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下稱財務預測處理準則
) 業經主管機關於 93 年 12 月 9 日發布施行,依該準則第六條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未依本準則所訂方式,而於新聞、雜誌、廣播、電視、網
路、其他傳播媒體,或於業績發表會、記者會或其他場所發布營業收入或
獲利之預測性資訊者,本會得請公司依第三章規定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
」為加強規範上市公司所發布之預測性資訊,特訂定本認定標準以資遵循
。上市公司如有於前述場合發布有關營業收入或獲利之預測資訊時,其是
否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適用,本公司悉依本認定標準辦理。
第一條 上市公司承認曾發布營收或獲利資訊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
視為符合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要件。:
(一) 發布之資訊係公司整體性且屬明確具體之金額,例如:營收 1
00 億元、eps 2 元…等,因有確切數據,故已符合應公開完
整式財務預測之要件。
(二) 被發布之資訊雖屬公司內部資料,但屬整體性及有具體之金額
,例如:營收 60 億元、eps 1.5 元…等,且已向外界發布,
基於「資訊對稱性」,仍視為符合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要
件。
第二條 上市公司承認其所發布之資訊內容係屬營收或獲利之目標,例如
:營收不低於 130 億元、營收挑戰 300 億元、營收界於 95
億~120 億元間、營收較上年度成長 3 成以上、 ep 維持在 2
.5 元以上、eps 不低於 2 元…等,經本公司進一步查證其依
據之資料內容 (如調閱董事會議事錄、相關議事資料、公司出具
之補充說明或聲明書等) ,發現其據以發布上開資訊之資料係屬
明確、具體者 (如相關會議或董事會已有決議營收或獲利之金額
) ,則視為符合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要件。
第三條 上市公司於股東會年報之「致股東報告書」中揭露當年度營業計
劃概要時,若其內容僅說明「經營方針、預期銷售數量及其依據
及重要之產銷政策」,因係依法令規定辦理,故可排除適用公開
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規定;若揭露之內容超出上述範圍且涉及營業
收入或獲利之預測性資訊時,則依上開方式評估判斷是否視為應
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
第四條 上市公司發布已符合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資訊者,應依財務
預測處理準則辦理完整式財務預測公開,本公司並將上開資訊移
請本公司市場監視部供查核不法 (內線) 交易之參考;若資訊內
容雖尚未符合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要件,或報章媒體有自行報
導有關上市公司之預測性資訊,本公司除依「對上市公司重大訊
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相關規定,請相關之上市公司於重大
訊息中揭露、澄清外,應將上開資訊移請本公司市場監視部供查
核不法 (內線) 交易之參考。
第五條 經本公司函知該上市公司 (並副陳主管機關) 有符合應公開完整
式財務預測情事者,該上市公司應於編製通知到達之日起十日內
依財務預測處理準則相關規定辦理公告申報;如上市公司有不同
之觀點而申復不辦理完整式財務預測公開者,本公司應即將判定
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理由及該公司之申復意見,併同陳報主
管機關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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