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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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辦法依本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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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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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承銷商輔導公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於與輔導公司簽訂「輔導
股票上市契約」時,應於當日將「受輔導公司基本資料」 (附件) 以網際
網路連線方式向本公司申報,資料異動時亦應於事實發生當日更新基本資
料表中之相關資料,至登錄為興櫃股票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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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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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承銷商與受輔導公司暫停或終止輔導契約時,應於當日將暫停或終止
輔導之原因,以網際網路連線方式更新基本資料表中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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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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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承銷商如發現受輔導公司之財務業務有重大異常情事者,應即將該重
大異常情事及其對該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以網際網路連線方式更新基本資
料表中之相關資料,直到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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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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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承銷商應確實執行本作業辦法並按時申報,相關資料如有錯誤、遺漏
或虛偽不實者,均由該證券承銷商負責;如經本公司發現有上開缺失情事
時,應洽請證券承銷商立即改善,另視個案實際情況,以書面通知改善,
並依本公司「就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或相關資料缺失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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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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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辦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實施,修正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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