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授權程序:
(一)於取得優先授權資格後 2 個月內檢具符合徵求指數股票型基金商
品規劃書應行記載事項之文件。未能於 2 個月內備齊相關文件者
,喪失優先授權資格,該檔指數重新開放接受申請。
(二)前開徵求指數股票型基金商品規劃書應行記載事項之文件如下:
1.指派 ETF 經理人,及商品開發團隊之資歷簡介
2.規劃架構
(1)預估期初最低之資產規模
(2)可能之參與證券商名單
(3)預估規劃ETF所需之時間
(4)ETF 商品設計概要
(5)基金投資組合管理(應包含基金操作將如何追蹤指數表現之簡
要說明,如:完全複製法、最適化法、抽樣法,或其他方法)
3.行銷推廣計劃
(三)本公司得視情況請發行人提供相關補充資料及說明,經審閱資料內
容後,通知發行人與本公司簽訂指數授權契約。
(四)每家投信業者不限定申請指數檔數,惟若無法於指數授權契約生效
日 6 個月內取得主管機關核准函,或無法於取得主管機關核准函
後 2 個月內發行ETF,應於 10 天前敘明理由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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