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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獎勵金核發標準
一、本公司於本案實施第一年提供 2,000 萬元作為 ETF 流動量提供者
制度之獎勵金。
二、符合上揭壹、一之績效標準,且達下列條件,始可獲得獎勵金額:
(一)ETF 上市須滿一個月。
(二)ETF 當季之日平均資產總值新台幣 100 億元以上者,當季之每月
日平均成交數量須達 5,000 交易單位以上;或 ETF 當季之日平
均資產總值不滿新台幣 100 億元者,當季之每月日平均成交數量
須達 500 交易單位以上。
(三)當季流動量提供者對該 ETF 每日買賣相抵後仍有賣出餘額,依本
公司營業細則第一○九條規定申報借券辦理交割之數量未超過該 E
TF 每申購單位之受益權單位數。
三、每季計算全體 ETF 之流動量提供者就其提供流動量之每種 ETF 日
平均買進及賣出總成交量(限流動量提供者 ETF 專戶買賣者,惟不
含同一盤與 ETF 專戶買賣,或與其他自有名義開立之帳戶相互買賣
成交之數量)前八名核發獎勵金,按 ETF 當季日平均資產總值新台
幣 100 億元以上及以下二部分進行排名,第一名 70 萬元,第二名
50 萬元,第三名 30 萬元,第四名至第八名各 20 萬元,惟獲獎者
當季賣出該 ETF 之證券交易稅(限流動量提供者 ETF 專戶賣出者
,惟不含同一盤與 ETF 專戶買進,或與其他自有名義開立之帳戶相
互買進成交之數量)與獎勵金取其低者作為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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