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上市公司上市後合併財務報告應於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
統公開及書面申報,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年度財務報告應經原股上市地國會計師查核。
二、採用之會計原則及編製內容得依所屬國或上市地國之規定辦理。
三、採用之會計原則若非採我國、美國或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者,應由公司
另行出具差異說明,並經主管機關核准簽證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之
我國二位會計師複核後,併同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惟第一季、半年度
及第三季財務報告,如依外國發行人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無須
經會計師查核(核閱)者,得免經我國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
四、依規定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出具財
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
五、應依外國發行人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之期限內,於上市地國及
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內同時辦理公告。但年度財務報
告至遲不得晚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公告申報。
六、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應包含中文版本、及英文或原股上市地國官方文
字版本、我國會計師複核意見(無則免附)及調節前後簡明之資產負
債表及損益表。
七、外國發行人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未規範而自願公告第一季及第三季
財務報告者,應揭露完整財務報告且於臺灣存託憑證上市期間持續辦
理,並應同時辦理公告。
我國會計師應依「募集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外國公司財務報告複核要點」
執行必要之複核程序,並出具複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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