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歷史名稱: 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民國 101 年 06 月 07 日)
歷次修正日期:
1  
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有價證券包含第一上市有價證券暨第二上市有價證券。
第一上市有價證券,係指第一上市公司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
市之股票以及以該股票為標的之相關有價證券。第二上市有價證券,係指
第二上市公司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之外國股票、存託憑證
以及以該外國股票或存託憑證為標的之相關有價證券。投資人於交易前,
應審慎評估自身之財務能力與經濟狀況是否適於投資該有價證券、瞭解投
資該有價證券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第一上市及第二上市公司係註冊地在外國的公司,受當地國之法令規
    範,其公司治理、會計準則、稅制等相關規定與我國規定,或有不同
    ,且與我國企業之上市標準、審查方式、資訊揭露、股東權益之保障
    及監理標準等,或存有差異,投資人應瞭解此特性及其可能之潛在風
    險。
二、投資人於投資第一上市及第二上市有價證券前,應瞭解商品特性、交
    易市場風險及發行機構相關風險,包括:
    投資標的之商品特性、於我國市場交易時之流動性風險、發行機構之
    財務業務風險、發行機構所在地之政治、經濟、社會變動、產業景氣
    循環變動、法令遵循等風險。
三、第一上市及第二上市有價證券係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集
    中交易市場進行買賣,委託買賣事項均遵照我國法令及集中交易市場
    規定辦理。
四、第一上市有價證券簡稱前二碼為「F-」者,表示其股票每股面額為新
    臺幣 10 元,「F*」者表示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 10 元。
五、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為例示性質,對於投資第一上市及第二上
    市有價證券之所有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投資人
    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另尚應詳讀投資標的之
    公開說明書等公告資訊,並對其他可能影響投資判斷之因素慎思明辨
    ,確實做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交易而遭到難以承受之損失
    。

本人已收到貴公司交付之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無誤,並
經貴公司指派專人君解說,本人已充分明瞭投資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有價證
券之有關風險,特此聲明。

簽署人:           (簽名或蓋原留印鑑)

帳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