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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投資人查詢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帳戶或交易資料,爰訂定本作業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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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詢資料範圍:
(一)證券帳戶明細。
(二)證券交易資料,包含買賣成交紀錄及買賣委託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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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詢方式:
(一)親自至本公司申請者:
1.申請人為成年人,本人應出示身分證正本供核驗身分,並繳交下
列書件:
(1)申請書(附件 1,成年人使用之格式)及相關核驗文件影本。
(2)申請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 2)
。
2.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出示其本人身分證及
申請人身分證或載明記事之戶口名簿等正本供核驗身分,並繳交
下列書件;如父母無法共同代理者,須繳交委由另一方單獨代理
之同意書正本(附件 3),或足資證明父母之一方得單獨行使親
權或其他人有監護權之文件影本(正本核驗後返還):
(1)申請書(附件 4,未成年人使用之格式)及相關核驗文件影
本。
(2)申請人及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
事項暨同意書(附件 2)。
3.申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人應出示其本人身分證、足資證明
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文件包括法院民事裁定書、民事裁定確
定證明書、載明記事之戶口名簿及申請人身分證等正本供核驗身
分,並繳交下列書件:
(1)申請書(附件 5,受監護宣告人使用之格式)及相關核驗文
件影本。
(2)申請人及監護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
(附件 2)。
4.申請人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人士:申請人為華僑者,本人應出
示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華僑身分證明書或駐外機構出
具之身分證明文件等正本供核驗身分;申請人為外國人者,本人
應出示外國護照或外僑居留證等正本供核驗身分;申請人為大陸
人士者,本人應出示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正本供核驗身分
。前開申請人並應繳交下列書件:
(1)申請書(附件 1、4 或 5)及相關核驗文件影本。
(2)申請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
項暨同意書(附件 2)。
(二)委託他人至本公司申請者:
1.申請人為成年人,受託人應出示其本人及委託人之身分證等正本
供核驗身分,並繳交下列書件:
(1)申請書(附件 1)及相關核驗文件影本。
(2)貼妥受託人身分證正面影本之委託授權書(附件 6,成年人使
用之格式)。
(3)委託人及受託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
附件 2)。
2.申請人為未成年人,受託人應出示其本人身分證、申請人身分證
或載明記事之戶口名簿及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身分證等正本供核
驗身分,並繳交下列書件;如父母無法共同代理者,須繳交委由
另一方單獨代理之同意書正本(附件 3),或足資證明父母之一
方得單獨行使親權或其他人有監護權之文件影本(正本核驗後返
還):
(1)申請書(附件 4)及相關核驗文件影本。
(2)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之委託授權書(附件 7
,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使用之格式),應貼妥受
託人身分證正面影本。
(3)申請人、委託人及受託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
同意書(附件 2)。
3.申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受託人應出示其本人及監護人之身分證
、足資證明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文件包括法院民事裁定書、
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載明記事之戶口名簿、申請人身分證等正
本供核驗身分,並繳交下列書件:
(1)申請書(附件 5)及相關核驗文件影本。
(2)監護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之委託授權書(附件 7),應貼妥受
託人身分證正面影本。
(3)申請人、委託人及受託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
同意書(附件 2)。
4.申請人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人士:申請人為華僑者,受託人應
出示其本人身分證及委託人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華僑
身分證明書或駐外機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等正本供核驗身分;
申請人為外國人者,受託人應出示其本人身分證及委託人之外國
護照或外僑居留證等正本供核驗身分;申請人為大陸人士者,受
託人應出示其本人身分證及委託人之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
等正本供核驗身分。受託人並應繳交下列書件:
(1)申請書(附件 1、4 或 5)及相關核驗文件影本。
(2)貼妥受託人身分證正面影本之委託授權書(附件 6 或 7)。
(3)委託人及受託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
附件 2)。
5.申請人為法人機構:被授權人應出示其本人身分證正本及法人機
構登記證明文件、負責人身分證正面等影本;負責人如為華僑、
外國人或大陸人士,除依前款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供核驗身分
外,並應繳交下列書件:
(1)申請書(附件 8,法人機構使用之格式)及相關核驗文件影本
。
(2)負責人及被授權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
(附件 2)。
(三)親至證券經紀商以通訊方式申請者:
1.申請人、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法人機構被授權人,得備齊申請
書件親赴證券經紀商委請辦理通訊申請。
2.證券經紀商應指派登記合格之業務人員,查驗申請人、法定代理
人、監護人或法人機構被授權人之身分及申請書件無誤後出具證
明書,併同申請書件正式發函向本公司提出查詢申請。
3.申請時應附貼足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由本公司將查詢結果逕寄
申請人、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法人機構被授權人。
4.證券經紀商出具證明書時應向申請人查驗下列文件:
(1)申請人為成年人,申請人應出示身分證正本供核驗身分,繳交
下列書件後,由證券經紀商出具證明書(附件 9,成年人使用
之格式):
I.申請書(附件 1)及相關核驗文件影本。
II.申請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 2
)。
(2)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出示其本人身分證
及申請人身分證或載明記事之戶口名簿等正本供核驗身分,並
繳交下列書件,由證券經紀商出具證明書(附件 10 ,未成年
人或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使用之格式);如父母無法共同代
理者,須繳交委由另一方單獨代理之同意書正本(附件 3),
或足資證明父母之一方得單獨行使親權或其他人有監護權之文
件影本(正本核驗後返還):
I.申請書(附件 4)及相關核驗文件影本。
II.申請人及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
事項暨同意書(附件 2)。
(3)申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人應出示其本人身分證、足資證
明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文件包括法院民事裁定書、民事裁
定確定證明書、載明記事之戶口名簿及申請人身分證等正本供
核驗身分,並繳交下列書件,由證券經紀商出具證明書(附件
10):
I.申請書(附件 5)及相關核驗文件影本。
II.申請人及監護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
(附件 2)。
(4)申請人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人士:申請人為華僑者,本人應
出示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華僑身分證明書或駐外機
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等正本供核驗身分;申請人為外國人者
,本人應出示外國護照或外僑居留證等正本供核驗身分;申請
人為大陸人士者,本人應出示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供核驗身分。前開申請人並應繳交下列書件,由證券經紀商出
具證明書(附件 9 或 10 ):
I.申請書(附件 1、4 或 5)及相關核驗文件影本。
II.申請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
事項暨同意書(附件 2)。
(5)申請人為法人機構:被授權人應出示其本人身分證正本及法人
機構登記證明文件、負責人身分證正面等影本;負責人如為華
僑、外國人或大陸人士,應依本款第(4 )目規定檢具相關證
明文件供核驗身分,並繳交下列書件正本,由證券經紀商出具
證明書(附件 11 ,法人機構被授權人使用之格式):
I.申請書(附件 8)及相關核驗文件影本。
II.負責人及被授權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
書(附件 2)。
5.申請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委託他人至證券經紀商以通訊方式
申請,受託人應依第(二)項第 1 至 4 款規定檢具相關證明
文件供核驗身分,並繳交委託授權書正本(附件 6 或 7),由
證券經紀商出具證明書(附件 9 或 10 )。
(四)網際網路申請者:
1.申請人經由網際網路連結至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人個人資料查詢系統」查詢,網址為 https://investor.twse.c
om.tw/,並填寫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
12,網際網路投資人個人資料查詢系統使用之格式)。
2.申請人須具備「證券下單憑證」、「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
」。
(五)本條第(一)至(三)項之申請人如:
1.曾更名者,自然人改姓、名或姓名者,應另檢附載明變更記事之
戶口名簿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等正本;法人變更名稱者,應另
檢附法人機構變更登記證明文件正本,供本公司核驗並留存相關
文件影本建檔備查。
2.如受輔助宣告,且其宣告事項含括限制查詢證券帳戶或交易資料
者,本公司或證券經紀商得要求檢附其輔助人之同意書;申請人
拒絕提供者,本公司得不受理申請查詢。
(六)受託人、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法人機構被授權人如為華僑、外國
人或大陸人士,應出示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華僑身分證
明書、駐外機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有僑居身分、外國護照、外僑
居留證或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等正本供核驗身分。
(七)第(一)至(六)項之申請,於經核驗無誤後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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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資人查詢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帳戶或交易資料收費標準如下:
(一)申請人親自或委託他人至本公司,或經由證券經紀商以通訊方式申
請查詢者:
1.查詢開戶資料或自申請日起算往前推算 1 年內之交易資料,免
費。
2.查詢自申請日起算,超過 1 年未滿 5 年之交易資料,每件收
取作業工本費新臺幣(以下同)100 元,並按年加收電腦處理費
100 元,不足 1 年者以 1 年計。
3.查詢自申請日起算,超過 5 年之交易資料,每件收取作業工本
費 100 元,並按年加收電腦處理費 150 元,不足 1 年者以
1 年計。
4.上開查詢結果列印報表 10 頁以內免費,超過部分每頁酌收 5
元。
(二)申請人經由本公司「投資人個人資料查詢系統」以網際網路方式申
請查詢者:
1.查詢開戶資料或自申請日起算往前推算 1 年內交易資料者,免
費。
2.查詢自申請日起算,超過 1 年未滿 5 年之交易資料,每件按
年收取電腦處理費 100 元,不足 1 年者以 1 年計。
3.查詢自申請日起算,超過5年之交易資料,每件按年收取電腦處
理費 150 元,不足 1 年者以 1 年計。
(三)以通訊方式或網際網路方式申請查詢交易資料如需付費,請匯款至
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013 ),戶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
公司;帳號 001030912922 ,發票將另行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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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作業程序經總經理核定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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