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歷史法令規章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上市證券拍賣辦法(民國 71 年 09 月 15 日)

第 1 條
本公司依營業細則第七十四條規定,接受證券商申請以拍賣方法處理上市
證券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之。

第 2 條
依本辦法拍賣上市證券之委託或申請,程序如左:
一、證券經紀商接受委託人 (以下簡稱拍賣委託人) 委託申請本公司拍賣
    者,由受託證券經紀商 (以下簡稱申請拍賣證券商) 填具申請書為之
    。
二、證券自營商以其自有之證券申請本公司拍賣者,由該證券自營商填具
    申請書為之。
政府以其持有之證券依拍賣方法處理者適用前項第一款之規定。
第一項之委託或申請經本公司同意或認可後,於實施拍賣前三日由本公司
將拍賣條件公告之。

第 3 條
本公司依本辦法拍賣證券在本公司市場設專櫃行之,參加競買或應買者以
本公司市場之證券商為限。
前項證券經紀商參加競買或應買者,應有委託人應買之委託,其委託事項
依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各條之規定並須簽訂開戶契約。

第 4 條
參加拍賣之競買或應買證券商,其報價方式,除本公司另有公告外,悉用
申報單表明買價及其數量並以公開申報方式行之。但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
採密封申報方式行之。

第 5 條
依本辦法拍賣證券者,本公司場務執行人於徵得申請拍賣證券商之場內代
表人同意後,在開始拍賣時或停止接受申報單時,當場宣佈拍賣底價。
前項拍賣底價應由申請拍賣證券商於當場宣佈時,以密封方式通知本公司
場務執行人當眾拆封宣讀。
拍賣底價及申報單所列競買或應買價格均以每股為計算單位。
證券商對於申報單所列競買或應買數量及價格不得變更,但證券經紀商所
申報競買或應買價格顯有錯誤或與其原委託人委託事項不符,致影響拍定
價格,經申請拍賣證券商與拍賣委託人同意及當場參加拍賣各證券商表示
無議時得取銷其申報單。本公司並得對該證券商課以過怠金,其金額由本
公司董事會視案情輕重核定之。
有上項但書之情事發生時,其拍定價格,以其他申報單中申報價格超過底
價最高者為準。

第 6 條
依本辦法申請拍賣之證券,發行總股數在一億股以下者,其拍賣數量不得
少於發行總股數之百分之十,超過一億股者,其超過部分,不得少於百分
之五。但政府以其持有之證券申請拍賣者,不在此限。
依本辦法拍賣之證券,除公告另有規定外,依該項證券之交易單位及其倍
數為拍賣單位,不按規定申報者,無效。

第 7 條
依本辦法拍賣證券者,拍賣委託人應自左列方法中選定一種為拍定之依據
,並依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通知本公司公告之:
一、參加競買或應買之證券商所報買價在宣佈拍賣底價以上者,以報價最
    高之證券商為拍定人,拍定人有二人以上而所申報競買或應買之數量
    超過拍賣數量時,按各拍定人申請數量比例拍定之。
二、參加競買或應買之證券商所報買價在宣佈拍賣底價以上者,於本公司
    公告拍賣數量限額內,依第九條之規定為拍定人。
拍賣委託人有特殊情形不能適用前項所定辦法者,得另訂拍定方法,經本
公司同意並呈准主管機關後公告行之。

第 8 條
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方法拍賣之證券,如參加競爭或應買之證券
商所報買價在宣佈拍賣底價以下時或拍定人所報數量未達公告拍賣數量時
,其處理辦法由本公司洽商申請拍賣證券商於宣佈拍賣底價時一併公告之
。

第 9 條
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方法拍賣之證券,其拍定人依左列順序依次
成交:
一、申報或應買之買價較高者優先成交。
二、申報或應買之買價相同時,按照申報數量比例成交。
依前項順序成交數量總額未達公告拍賣數量時,由本公司洽商申請拍賣證
券商另定處理辦法。低於宣佈拍賣底價之申報單或不能依第一項規定為拍
賣成交之申報單,均為無效。

第 10 條
依第七條之規定拍賣成交者,仍須依照規定填寫場內成交單。
有關拍賣之賣方一應手續,由申請拍賣證券商負責辦理。

第 11 條
依本辦法成交之買賣除公告申明成交日交割者外,概依普通交割之買賣辦
理交割。

第 12 條
依本辦法申請拍賣之證券商及應買之證券商,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對其拍
定或申購成交數量得規定其各繳拍賣或應買證據金,其辦法於公告拍賣條
件時一併公告之。

第 13 條
依本辦法拍賣之證券,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規定參加競買或應買證券商
之申購數量。

第 14 條
證券經紀商接受委託申請拍賣得在本公司規定手續費率以下與其委託人另
行約手續費。
證券經紀商接受委託參加競買或應買經成交者,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九十
四條所定手續費率向委託人收取手續費。

第 15 條
本公司依本辦法拍賣上市證券,按拍賣成交總額千分之一向申請拍賣之證
券商收取拍賣經手費。
申請拍賣證券商依前項規定繳付拍賣經手費者,該次拍賣成交之數量,本
公司不再計入該證券商當月份買賣成交總數量,並不收經手費。
依第一項規定拍賣經手費未達新台幣一千五百元者或申報應買或競買價格
未達底價而無法拍定時,概依新台幣一千五百元計收,其不足之數,申請
拍賣證券商得約定拍賣委託人負擔。但有第五條第四項情事發生致不能拍
定時,本公司得免收拍賣經手費或經手費。

第 16 條
本公司依本辦法拍賣上市證券,於拍賣期間得停止該項證券之通常交易。
拍賣成交之價格不受通常交易升降幅度規定之限制,並得酌情不作為當日
開盤或收盤價格。

第 17 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公司章程及營業細則之規定。

第 18 條
本辦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twse-regulation.tws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