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歷史法令規章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上市證券拍賣辦法(民國 91 年 07 月 05 日)

第 1 條
本公司依營業細則第七十四條規定,接受證券商申請以拍賣方法處理上市
證券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之。

第 2 條
依本辦法拍賣上市證券之委託或申請,程序如左:
一  證券經紀商接受委託人 (以下簡稱拍賣委託人) 委託申請本公司拍賣
    者,由受託證券經紀商 (以下簡稱申請拍賣證券商) 填具申請書為之
    。
二  證券自營商以其自有之證券申請本公司拍賣者,由該證券自營商填具
    申請書為之。
政府以其持有之證券依拍賣方法處理者適用前項第一款之規定。
第一項之委託或申請經本公司同意或認可後,於實施拍賣三日前由本公司
將拍賣條件公告之。

第 3 條
證券拍賣競買申報之時間限於下午三時至三時三十分,並於申報日成交。
依本辦法拍賣證券在本公司市場採電腦自動交易行之,參加競買者以使用
本公司市場之證券商為限。
證券經紀商參加競買者,應有委託人之競買委託,但不得接受拍賣委託人
之競買委託,其委託事項依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各條之規定並須簽訂
開戶契約。

第 4 條
參加競買證券商,其報價方式,除本公司另有公告外,應經由與本公司電
腦主機連線之電腦主機或終端設備為之。

第 5 條
依本辦法拍賣證券者,本公司於徵得申請拍賣證券商同意後,在開始拍賣
時或停止接受申報時,於基本市況報導中公告拍賣底價。
前項拍賣底價,除公股釋出外,以拍賣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上下百分之十
五幅度範圍內為限,由申請拍賣證券商於當場宣佈時,以密封方式通知本
公司。
拍賣底價及競買申報價格均以每股為計算單位。
證券商對於申報之競買數量及價格於申報時間內,得予以取消或變更。
申請取消或變更時,均以與本公司電腦主機連線之電腦主機或終端設備為
之。

第 6 條
依本辦法申請拍賣之證券,其拍賣數量不得少於二百萬股。但政府以其持
有之證券申請拍賣者,不在此限。
依本辦法拍賣之證券,除公告另有規定外,依該項證券之交易單位及其倍
數為拍賣單位,不按規定申報者,無效。

第 7 條
依本辦法拍賣證券者,拍賣委託人應自下列方法中選定一種為拍定之依據
,並依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通知本公司公告之:
一  參加競買之證券商所報買價在宣佈拍賣底價以上者,以能滿足所需拍
    賣數量之最低買進申報價格為拍定價格。高於拍定價格之買進申報數
    量全部按拍定價格成交,拍定價格之買進申報數量如未能全部成交,
    按各委託申報數量之比例分配至整拍賣單位為止。如尚有餘量,按電
    腦隨機排列順序依次成交,每筆委託以分配一拍賣單位為限。但在拍
    賣底價以上之買進申報總量未達拍賣數量時,所有在拍賣底價以上之
    買進申報均以不低於拍賣底價之最低買進申報價格為拍定價格成交。
二  參加競買之證券商所報買價在宣佈拍賣底價以上者,於本公司公告拍
    賣數量限額內,依第九條之規定成交。
拍賣委託人有特殊情形不能適用前項所定辦法者,得另訂拍定方法,經本
公司同意並陳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行之。

第 8 條
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方法拍賣之證券,如參加競買之證券商所報
買價在宣佈拍賣底價以下時或成交總數量未達公告拍賣數量時,其處理辦
法由本公司洽商申請拍賣證券商於宣佈拍賣底價時一併公告之。

第 9 條
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方法拍賣之證券,依下列順序及各買進委託
所報價格依次成交: 
一  申報之買價較高者優先成交。
二  申報之買價相同時,按各委託申報數量之比例分配至整拍賣單位為止
    。如尚有餘量,按電腦隨機排列順序依次成交,每筆委託以分配一拍
    賣單位為限。
依前項順序依次成交數量總額未達公告拍賣數量時,由本公司洽商申請拍
賣證券商另定處理辦法。
拍賣委託人參加競買之申報,或低於宣佈拍賣底價之申報,或不能依第一
項規定為拍賣成交之申報,均為無效。

第 10 條
依本辦法成交之買賣除公告申明成交日交割者外,概依普通交割之買賣辦
理交割。

第 11 條
依本辦法申請拍賣之證券商及競買之證券商,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對其拍
定或申購成交數量得規定其各繳拍賣或競買保證金,其辦法於公告拍賣條
件時一併公告之。

第 12 條
依本辦法拍賣之證券,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規定每筆委託之申購數量。

第 13 條
證券經紀商接受委託申請拍賣得與其委託人另行約定手續費。

第 14 條
本公司依本辦法拍賣上市證券,按拍賣成交總額千分之一向申請拍賣之證
券商收取拍賣經手費。
申請拍賣證券商依前項規定繳付拍賣經手費者,該次拍賣成交之數量,本
公司不再計入該證券商當月份買賣成交總數量,並不收經手費。
依第一項規定拍賣經手費未達新台幣一千五百元者或申報競買價格未達底
價而無法拍定時,概依新台幣一千五百元計收,其不足之數,申請拍賣證
券商得約定拍賣委託人負擔。

第 15 條
本公司依本辦法拍賣上市證券,於拍賣期間得停止該項證券之標購 (證券
金融事業為供交割或還券而標購者除外) 或鉅額證券買賣。拍賣委託數量
不受通常交易委託數量之限制,且拍賣成交之價格不受通常交易升降幅度
規定之限制,並得酌情不作為當日開盤或收盤價格,其成交之量值統計亦
得不併入通常交易。

第 16 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公司章程及營業細則之規定。

第 17 條
本辦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twse-regulation.tws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