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者。 有價證券最近六個營業日 (含當日) 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 百分之三十二,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 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除外情形: 1.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不 納入本項標準之計算。 2.政府公債、一般公司債、外國債券不適用本項標準。 3.有價證券在計算本項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 (如除權、 除息等) 造成價格變動,則於計算收盤價漲跌百分比時,將此項 變動因素予以排除。 4.有價證券當日收盤價未滿五元者不適用本項標準。 5.同類股有價證券未達十種者不適用本項有關類股之規定。 6.有價證券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八十倍以上者不適用本項有關類股之 規定。
(二)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 者。 有價證券當日達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1.有價證券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含當日)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 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一百,且符合下列二項條件之一: (1)其漲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 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八十五以上,及當日收盤價須大 於當日開盤參考價者。 (2)其跌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 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八十五以上,及當日收盤價須小 於當日開盤參考價者。 2.有價證券最近六十個營業日(含當日)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 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一百三十,且符合下列二項條件之一: (1)其漲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 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一百一十以上,及當日收盤價須 大於當日開盤參考價者。 (2)其跌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 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一百一十以上,及當日收盤價須 小於當日開盤參考價者。 3.有價證券最近九十個營業日(含當日)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 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一百六十,且符合下列二項條件之一: (1)其漲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 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一百三十五以上,及當日收盤價 須大於當日開盤參考價者。 (2)其跌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 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一百三十五以上,及當日收盤價 須小於當日開盤參考價者。 除外情形: 1.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不 納入本項標準之計算。 2.政府公債、一般公司債、外國債券、認購(售)權證不適用本項 標準。 3.有價證券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含當日)內,已依第四條第一項第 一款公布注意交易資訊,且其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 收盤價漲跌百分比達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適用本項標準: (1)未達百分之二十五。 (2)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 有價證券依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 比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未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3)與本項標準漲跌之方向相反。 4.有價證券在計算本項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權、 除息等)造成價格變動,則於計算收盤價漲跌百分比時,將此項 變動因素予以排除。 5.同類股有價證券未達十種者不適用本項有關類股之規定。 6.有價證券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八十倍以上者不適用本項有關類股之 規定。
(三)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其當日之 成交量較最近一段期間之日平均成交量異常放大者。 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1.最近六個營業日 (含當日) 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 二十五,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 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當日之成交量較最近六十個營業日 (含當日) 之日平均成交量放 大為五倍以上,且其放大倍數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 平均值相差四倍以上。 除外情形: 1.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日 成交量,不納入本項標準之計算。 2.政府公債、一般公司債、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 權特別股、外國債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存託憑證、認購 (售 ) 權證不適用本項標準。 3.有價證券在計算本項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 (如除權 、除息等) 造成價格變動,則於計算收盤價漲跌百分比時,將此 項變動因素予以排除。 4.有價證券當日週轉率未達千分之一以上,或成交量未達五百交易 單位以上者,不適用本項標準。 5.同類股有價證券未達十種者,不適用本項有關類股之規定。 6.有價證券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八十倍以上者,不適用本項有關類股 之規定。
(四)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其當日之 週轉率過高者。 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1.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 二十五,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 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當日週轉率百分之十以上,且其週轉率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 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五以上。 除外情形: 1.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不 納入本項標準之計算。 2.政府公債、一般公司債、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 權特別股、外國債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存託憑證、認購(售 )權證不適用本項標準。 3.有價證券在計算本項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權 、除息等)造成價格變動,則於計算收盤價漲跌百分比時,將此 項變動因素予以排除。 4.同類股有價證券未達十種者,不適用本項有關類股之規定。 5.有價證券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八十倍以上者,不適用本項有關類股 之規定。
(五)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證券商當 日受託買賣該有價證券之成交買進或賣出數量,占當日該有價證券 總成交量比率過高者。 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1.最近六個營業日 (含當日) 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 二十五,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 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證券商當日受託買賣該有價證券之成交買進或賣出數量,占當日 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量比率超過百分之二十 (其設有分支機構者, 每一分支機構得另增加百分之一,合計不得超逾百分之三十) , 並逾五百交易單位以上者。 除外情形: 1.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不 納入本項標準之計算。 2.政府公債、一般公司債、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 權特別股、外國債券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不適用本項標準。 3.有價證券在計算本項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 (如除權 、除息等) 造成價格變動,則於計算收盤價漲跌百分比時,將此 項變動因素予以排除。 4.同類股有價證券未達十種者,不適用本項有關類股之規定。 5.有價證券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八十倍以上者,不適用本項有關類股 之規定。
(六)有價證券當日及最近數日之日平均成交量較最近一段期間之日平均 成交量明顯放大者。 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1.最近六個營業日 (含當日) 之日平均成交量較最近六十個營業日 (含當日) 之日平均成交量放大為五倍以上,且其放大倍數與全 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相差四倍以上。 2.當日之成交量較最近六十個營業日 (含當日) 之日平均成交量放 大為五倍以上,且其放大倍數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 平均值相差四倍以上。 除外情形: 1.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日成交量,不納入本項 標準之計算。 2.政府公債、一般公司債、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 權特別股、外國債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存託憑證、認購 (售 ) 權證不適用本項標準。 3.在最近六個營業日 (含當日) 內,已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布 注意交易資訊之有價證券,不適用本項標準。 4.有價證券當日週轉率未達千分之一以上,或成交量未達五百交易 單位以上者,不適用本項標準。
(七)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之累積週轉率明顯過高者。 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1.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之累積週轉率超過百分之五十,且其 累積週轉率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 分之四十以上。 2.當日週轉率百分之十以上,且其週轉率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 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五以上。 除外情形: 1.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日週轉率,不納入本項 標準之計算。 2.政府公債、一般公司債、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 權特別股、外國債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存託憑證、認購(售 )權證不適用本項標準。 3.在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內,已依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公布 注意交易資訊之有價證券,不適用本項標準。 4.有價證券當日成交金額未滿五億元以上者,不適用本項標準。
(八)有價證券本益比、股價淨值比異常及當日週轉率過高,且符合較其 所屬產業類別股價淨值比偏高、任一證券商當日成交買進或賣出金 額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比率過高或任一投資人當日成交買 進或賣出金額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比率過高等三種情形之 一者。 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1.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八十倍以上且超過全體有價證券當日依發行 單位數加權計算之本益比平均值二倍以上。 2.股價淨值比達八倍以上,且超過全體有價證券當日依發行單位數 加權計算之股價淨值比平均值二倍以上。 3.當日週轉率百分之五以上,且成交數量達三千交易單位以上。 4.符合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1)股價淨值比達其所屬產業類別全體有價證券當日依發行單位數 加權計算之股價淨值比平均值四倍以上。 (2)證券商(含總、分公司)當日買進或賣出(含受託買賣及自行 買賣)該有價證券之成交金額,占當日該有價證券之總成交金 額百分之十以上,且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 (3)任一投資人當日買進或賣出該有價證券之成交金額,占當日該 有價證券之總成交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且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 。 除外情形: 1.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成交價格,不納入本項 標準之計算。 2.政府公債、一般公司債、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 權特別股、外國債券、特別股、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受益憑證、 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不適用本項標準。 3.有價證券依本公司鉅額證券買賣辦法規定辦理者,於計算本項第 3 款及第 4 款第(2) 、(3) 目標準時,將其中成交部分予 以扣除。
(九)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之券資比明顯放大者。 有價證券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1.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之券資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同時符合下列 二項條件: (1) 融資使用率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2) 融券使用率百分之十五以上。 2.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之券資比較最近六個營業日 (從當日之前一 個營業日起) 之最低券資比放大四倍以上。 除外情形: 1.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券資比,不納入本項標 準之計算。 2.政府公債、一般公司債、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 權特別股、外國債券、特別股、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存託憑證、 認購 (售) 權證不適用本項標準。 3.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券資比低於當日之前二個營業日之券資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