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歷史法令規章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之買賣及履約遇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或國定例假日時之處理作業(民國 98 年 0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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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購(售)權證之買賣及履約遇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或國定例假日時之處理作業」如下:
(一)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而集中交易市場不休市時,
      在地方政府停止上班地區,投資人履約申請及履約款券收付作業如
      下:
      1.在地方政府停止上班地區,決定暫停營業之證券商,其投資人當
        日無法申請履約,俟該證券商恢復營業,始得行使權利。
      2.按權證履約款券收付部分,非本公司保證交割範圍,且不適用現
        行有關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時,由本公司代墊交
        割款項之規定。在地方政府停止上班地區之證券商(含發行人委
        任及持有人往來證券商)與本公司應於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當日辦理之前二營業日申請履約應收付款券作業,順
        延至恢復上班日,併同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前一
        營業日申請履約之應收付款券辦理。
      3.在地方政府停止上班地區,決定照常營業之證券商,其投資人於
        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期間履約部分,於恢復上班
        後次一營業日,與本公司辦理履約款券收付作業。
(二)權證屆期日,遇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而集中交易
      市場不休市時,在地方政府停止上班地區之投資人,得於恢復上班
      日,提出履約申請;至現金結算自動履約部分,天然災害侵襲(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當日,本公司僅辦理地方政府正常上班地區投資
      人之自動履約,停止上班地區投資人之自動履約,則延至恢復上班
      日辦理,結算價格均以屆期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之收
      盤指數為計算準據。
(三)權證屆期日前一營業日,遇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而集中交易市場不休市時,在地方政府停止上班地區之投資人,履
      約申請之最後期限順延至恢復上班後次一營業日,其結算價格仍以
      屆期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為計算準據。
(四)依據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四規定,認購(售)權證屆期日
      前一營業日,本公司停止接受委託申報及買賣,故每一認購(售)
      權證最後交易日均為權證屆期日前二營業日。為確保權證持有人之
      權益,不因集中交易市場休市而有所損害,凡認購(售)權證最後
      交易日至屆期日間(計三天),遇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而集中交易市場全面休市時,則一律予以順延,現金結算自
      動履約部分其結算價格,以恢復營業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的
      指數之收盤指數為計算準據;至權證屆期日,如適逢國定例假日,
      覆約申請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現金結算自動履約部分其結算價
      格,以次一營業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為計
      算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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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履約給付方式為『現金結算』之認購(售)權證計算具履約價值之
    基準暨其配合事項」如下:
(一)履約給付方式為現金結算之認購(售)權證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
      如下:
      1.認購權證。
        非指數型權證為(結算價格-履約價格)x標的證券數量-結算
        價格x標的證券數量x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零者,
        即具履約價值。
        指數型權證為(結算指數-履約指數)x每點對應金額x權證單
        位數x行使比例-(結算指數-履約指數)x每點對應金額x權
        證單位數x行使比例x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零者,
        即具履約價值。
      2.認售權證。
        非指數型權證為(履約價格-結算價格)x標的證券數量-履約
        價格x標的證券數量x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零者,
        即具履約價值。
        指數型權證為(履約指數-結算指數)x每點對應金額x權證單
        位數x行使比例-(履約指數-結算指數)x每點對應金額x權
        證單位數x行使比例x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零者,
        即具履約價值。
(二)前開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應配合事項如下:
      1.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不扣除證券商收取之履約手續費,故遇持
        有人之所得履約應收款項扣減交易稅後之金額少於依本公司認購
        (售)權證買賣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所計算之履約手續費時,證券
        商收取之履約手續費不得高於投資人所得履約應收款項。
      2.集保公司於接受證券商申請「履約給付方式為『現金結算』之認
        購(售)權證」之請求履約後,將依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檢核
        ,當證券商請求履約之認購(售)權證依前開公式計算不具履約
        價值時,將予以沖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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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認購 (售) 權證委託書之填寫方式,與一般有價證券並無不同,請依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製作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應行
    記載事項準則」辦理。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twse-regulation.tws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