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歷史法令規章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簽證會計師查核缺失處理辦法(民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第 1 條
本處理辦法依據本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七條及審查外國有價
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四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會計師執行初次申請股票上市公司申請上市時所檢送之內部控制制度審查
報告、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之查核或核閱工作,經發現有左列查核缺失之
情事者,本公司得提請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通過後,予以記
缺失一次,另報請主管機關交付懲戒,其簽證報告涉有虛偽、隱匿情事者
,本公司得檢具相關事證送請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參酌辦理:
一、申請股票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內容未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或有關法令、慣例處理
    ;或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案件檢送之合併財務報告未依本公
    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八條之三第三、四項或審查外國有價
    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辦理,致有錯誤或
    不實之情形,其影響金額達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規定標準而未予指明者。
二、申請股票上市公司財務報告應揭露事項未予揭露,情節重大有誤導之
    虞而未予指明者。
三、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或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執行查核工作
    情節重大者。
四、核閱申請公司財務預測未依「財務預測核閱要點」規定辦理者。
五、申請股票上市公司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或相關函文辦理,情節重大而未予指明者。
六、會計師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規定執行應
    有之查核程序,情節重大者。
七、會計師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規定出具適
    當之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
八、於上市審查期間所出具有關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財務報告或財務
    預測之書面補充資料核有重大缺失者。
九、其他經本公司認定之重大缺失。

第 3 條
本公司依前條規定對於簽證會計師記缺失前,應先請其就該等情事出具書
面說明,併同有關缺失資料提請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
通過後,據以執行並辦理公告。

第 4 條
會計師經本公司處記缺失者,本公司得自公告日之次月一日起算拒絕接受
其簽證之申請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六個月。

第 5 條
本公司應就會計師於最近一年內被記缺失次數累計情形,每三個月定期於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公告一次。

第 6 條
本辦法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twse-regulation.tws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