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歷史法令規章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股票買賣辦法(民國 91 年 07 月 05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外國發行人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發行之外
國股票,經本公司同意上市者,得在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

第 3 條
上市外國股票之買賣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本公司
營業細則或其他有關規定。

第 4 條
證券商經營以外國貨幣計價買賣之外國股票之經紀或自營買賣業務,應先
取得中央銀行許可後,始得為之。

第 5 條
買賣外國股票使用之貨幣,以外國發行人向本公司申請上市之幣別為準。
委託人買賣以外國貨幣辦理交割之外國股票者,應先於證券經紀商指定之
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幣存款帳戶後,始得為之。

第 6 條
申報買賣之數量,應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交易單位即為外國股票
原流通市場之交易單位。其不足一交易單位者,應依零股交易辦法辦理,
其辦法由本公司另訂之。

第 7 條
外國股票買賣申報價格以一股為準,其升降單位準用本公司上市股票之規
定。

第 8 條
外國股票每日市價升降幅度,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一律不予限制。

第 9 條
外國股票除權除息交易等有關事項,不適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六十七條之
規定。

第 10 條
外國股票之買賣採電腦自動交易,其買賣申報,限當市有效。
外國股票之受託買賣為限價委託。

第 11 條
撮合成交時,買賣申報之優先順序依下列原則決定:
一  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於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賣出申
    報。
二  同價位之申報,依輸入時序決定優先順序,但開市前輸入之同價位申
    報,依電腦隨機排列方式決定優先順序。

第 12 條
外國股票買賣申報之競價方式,一律為集合競價,其成交價格之決定原則
,準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

第 13 條
外國股票買賣申報價格與數量之揭示,準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第
五項規定。

第 14 條
外國發行人所指定之專責機構,應將下列有關資訊,送達本公司。
一  外國股票其原流通市場每日收盤價格,應於收盤時,送達本公司。
二  外國股票其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內容,應於外國發行人決定
    之日起十二營業日內,送達本公司,若依其法令規定短於十二營業日
    者,依其規定。

第 15 條
外國股票交易時間準用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之時間。
外國股票原流通市場,暫停交易時,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之外國股票仍然
繼續交易。

第 16 條
外國股票買賣應單獨編制交割計算表,其結算與交割準用本公司之營業細
則規定,使用貨幣應與上市買賣貨幣一致。

第 17 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股票,向委託人收取手續費費率,以及本公司向證券
商收取之經手費,準用上市股票有關規定。

第 18 條
本辦法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  華僑及外國人持有海外股票申請開戶賣出許可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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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外人名│中文:    │附│境外僑外人:                      │
│稱或姓名│英文:    │  │一  保管機構出具之海外股票持有人證│
├────┼─────┤  │    明文件。                      │
│僑外人委│中文:    │  │二  申請人授權或指派符合主管機關規│
│託之保管│          │  │    定資格條件之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
│銀行名稱│          │  │    之授權書或指派書影本,及國內代│
│ (境內僑│          │  │    理人或代表人之國民身份證、居留│
│外人免填│英文:    │  │    證或公司執照影本。            │
│載)     │          │件│三  委託金融機構辦理款券保管、交易│
│        │          │  │    確認、買賣交割及資料申報等事宜│
│        │          │  │    之委託保管契約書影本。        │
│        │          │  │境內僑外人:                      │
│        │          │  │    保管機構或證券商出具之海外股票│
│        │          │  │    持有人證明文件。              │
├────┼─────┴─┴─────────────────┤
│申請日期│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                                  申請人:                  │
│                                                            │
│                                  代理人:         (蓋章)   │
│                                                            │
│                                  代表人:         (蓋章)   │
│                                                            │
│ (聯絡人: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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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twse-regulation.tws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