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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令規章

歷史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市場編碼原則(民國 100 年 10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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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證券市場編碼原則範圍包括公開發行公司及登錄興櫃、上市、上
櫃之全部有價證券,新增者依下列原則由台灣證券交易所統一賦予。
一、未公開發行公司股票:若該公司有發行於櫃檯買賣中心交易系統買賣
    或於營業處所議價之商品時,則依公開發行公司編碼原則,給予四位
    數字股票代號。
二、公開發行公司股票:編碼原則為四位數字股票代號,新申請時,依其
    類別,於相同上市類別中,依序給號,相同上市類別之號碼用完後,
    再於上櫃相同類別中給號。未來若有更改產業類別或市場別變更,則
    依一碼到底原則,代號不予更動。
三、上市、上櫃股票:依一碼到底精神,於上市、櫃後沿用公開發行時賦
    予之代號。
四、興櫃股票:依一碼到底精神,由公開發行轉興櫃時,沿用公開發行時
    賦予之代號。
五、轉換公司債:於四位股票代號後,依發行先後次序加一位數字 0-9。
六、交換公司債及交換金融債:於四位股票代號後,依發行先後次序加二
    位流水碼 01-50。
七、股款繳納憑證、新股權利證書及可轉換公司債換股權利證書:於四位
    股票代號後,加一位英文字母 L-Z。
八、特別股:於四位股票代號後加英文字母 A-E。
九、認股權憑證:於四位股票代號後加英文字母 G,第六位則為 1-9。
十、附認股權特別股:於四位股票代號後加一位英文字母 G,第六位則為
    英文字母 A-C。
十一、附認股權公司債:於四位股票代號後加一位英文字母 G,第六位則
      為英文字母 D-L。
十二、附認股權公司債履約或分拆後之公司債:於四位股票代號後加英文
      字母 F,第六碼為 1-9。
十三、認購(售)權證:
  (一)以國內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權證:前二碼為數字,後加四位
        流水編號。
  (二)以國內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售權證: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位
        流水編號,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P。
  (三)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權證: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位
        流水編號,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F。
  (四)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售權證: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位
        流水編號,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Q。
  (五)以國內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前二
        碼為數字,後加三位流水編號,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C。
  (六)以國內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前二
        碼為數字,後加三位流水編號,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B。
  (七)認購(售)權證之代號,得重複使用。
十四、受益憑證(封閉式基金)、存託憑證及 ETF  等金融商品:
  (一)原則為前二碼為數字,後加四位流水編碼。
  (二)以存託憑證為轉換或履行標的之公司債。
        1.可轉換公司債:前二碼為數字,加二碼數字編號,第五碼為英
          文字母 C,第六碼為數字流水編號 1-9。
        2.附認股權公司債:前二碼為數字,加二碼數字編號,第五碼為
          英文字母 G,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D-L。
        3.附認股權公司債履約或分拆後之公司債:前二碼為數字,加二
          碼數字編號,第五碼為英文字母 F,第六碼為數字流水編號 1
          -9。
        4.認股權憑證:前二碼為數字,加二碼數字編號,第五碼為英文
          字母 G,第六碼為數字流水編號 1-9。
十五、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前二碼為數字,後加
      三位流水編號,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S。
十六、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益證券: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位流水編號,
      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P。
十七、不動產投資信託之受益證券: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位流水編號,
      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T。
十八、普通公司債及分割公司債:英文字母 B  加五位文數字。普通公司
      債五位文數字為一碼行業別+二碼公司別+二碼券別,分割公司債
      五位文數字為二碼公司別+二碼券別+一碼本金或利息別。
十九、政府公債、交換公債及分割公債:
  (一)政府公債及交換公債部分為:
        1.中央政府公債為英文字母 A  後加五位數字(二碼年度別+一
          碼債券別+二碼期別)。
        2.地方政府公債為英文字母 H  後加五碼英數字(一碼英文字母
          A :臺北市政府公債、B :高雄市政府公債、C :新北市政府
          公債、 D:臺中市政府公債、 E:臺南市政府公債+二碼年度
          別+二碼期別)。
  (二)分割公債部分為:一碼證券識別碼(英文字母 P  代表分割本金
        公債、英文字母 I  代表分割利息公債)+二碼到期(民國)年
        +一碼到期月+二碼到期日。
二十、金融債券及分割金融債券:英文字母 G  加五位文數字。金融債券
      五位文數字為一碼行業別+二碼公司別+二碼券別,分割金融債券
      五位文數字為二碼公司別+二碼券別+一碼本金或利息別。
二十一、外國債券及分割外國債券:英文字母 F  加五位文數字。外國債
        券五位文數字為一碼公司別+二碼年度別+二碼券別,分割外國
        債券五位文數字為一碼公司別+二碼年度別+一碼券別+一碼本
        金或利息別。
二十二、外幣計價債券:
    (一)外幣計價之轉換公司債及海外轉換公司債:英文字母 E  加四
          位股票代號後,依發行先後次序加一位英文字母 A-Z。
    (二)外幣計價之附認股權公司債及海外附認股權公司債:英文字母
          W 加四位股票代號後,依發行先後次序加一位英文字母 A-Z。
    (三)外幣計價之附認股權公司債及海外附認股權公司債履約後之普
          通公司債:英文字母 W  加四位股票代號後加一位數字 0-9。
二十三、外國企業來台登錄興櫃及第一或第二上市、上櫃股票:編碼原則
        同公開發行公司股票編碼方式為四位數字股票代號。
二十四、外國企業來台登錄興櫃及第一或第二上市、上櫃股票其發行普通
        股以外之其他有價證券:同公開發行公司發行有價證券之編碼原
        則。
二十五、本編碼原則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twse-regulation.tws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