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處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1 月 07 日)
第 1 條
壹、本作業要點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訂定之,證券經紀商
    受託買賣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處理作業,應依本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第 4 條
肆、可歸責於投資人之更正帳號申報作業:
一、證券經紀商受理原委託之投資人申請更正帳號,至遲不得逾成交日後
    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如屬當日成交並交割之標購者,至遲不得逾次
    一營業日下午六時。
二、證券經紀商應依投資人所提示之更正前後帳號雙方同意之「更正帳號
    申請書」(如附表三)辦理更正帳號申報作業。如更正前帳號為空號
    者應由證券商證明。
三、專業機構投資人辦理更正帳號,依符合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規
    範之委託買賣交易方式申請者,得免提示前款申請書,證券商應留存
    相關資料,惟更正前後帳號,分別委由不同代理人,或不同專業機構
    投資人且未委由相同代理人,則證券商應留存更正前後帳號雙方上開
    證明其意思表示之同意資料。
四、依第二、三款申請辦理更正帳號等相關資料,證券商至少保存五年。
第 5 條
伍、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處理原則:
一、證券經紀商申報錯帳及更正帳號應基於真實之錯誤而申報,不得有下
    列情事:
(一)應申報錯帳而申報更正帳號,或應申報更正帳號而申報錯帳者。
(二)因投資人未依內部人規定程序辦理股票轉讓,而申報錯帳或更正帳
      號者。
(三)因投資人違反內部人或關係人庫藏股買回期間禁止賣出之規定,而
      申報錯帳或更正帳號者。
(四)因投資人違反內部人歸入權有關規定,而申報錯帳或更正帳號者。
(五)規避應遵守之規範,或因非可歸責於證券經紀商之錯誤而協助投資
      人就其買賣交易為不當、不實之錯帳或更正帳號申報作業者。
(六)其他以非真實之錯誤申報錯帳或更正帳號者。
二、證券經紀商為錯帳或更正帳號申報及處理,致發生投資人權益損失或
    其他糾紛,應自行負責。
第 6 條
陸、違規處理:
一、證券經紀商申報錯帳或更正帳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準用營
    業細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通知其改善,或併課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
    違約金:
(一)未依貳之一、二、七、九或參、肆規定辦理者。但有合理原因並經
      本公司認可者,不在此限。
(二)未依貳之三、四規定辦理者。
(三)違反伍之一各款規定者。
二、證券經紀商申報錯帳或更正帳號違反伍之一規定且情節嚴重者,本公
    司得準用營業細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五
    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課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違約金,或限制或停止
    其買賣或終止其使用市場契約;本公司另得準用營業細則第一百四十
    四條規定通知證券經紀商對其受僱人予以警告,或暫停其執行業務一
    個月至六個月
三、證券經紀商基於真實錯誤而申報錯帳或更正帳號,但其錯誤情節嚴重
    或經本公司查明顯有作業疏失者,本公司得準用營業細則第一百三十
    六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課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違約金;本公司另得
    準用營業細則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通知證券經紀商對其受僱人予以警
    告,或暫停其執行業務一個月至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