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證券鉅額買賣辦法 (民國 105 年 03 月 08 日)
第 15 條
證券商以配對交易方式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且當組
配對買賣之有價證券代號、單價及數量等均相符,經本公司檢核無誤後,
始依據當組配對申報撮合成交:
一、同一證券商申報同組配對交易之買進及賣出時,應先申報當組配對買
    賣之群組代號、證券商代號、有價證券代號、單價、買賣別及買賣總
    數量等,後申報委託書編號、委託書種類、委託人帳號(或自營商帳
    號)及其委託買賣數量等。
二、不同證券商申報同組配對交易之買進或賣出時,應先由其中一家賣方
    證券商代表申報當組配對買賣之群組代號、各證券商代號、有價證券
    代號、單價、買賣別及買賣總數量等;後由該賣方證券商代表及當組
    配對買賣之其他證券商各自申報委託書編號、委託書種類、委託人帳
    號(或自營商帳號)及其委託買賣數量等。
股票組合鉅額買賣以配對交易方式為之者,當組配對買進賣出各僅限申報
單一委託人帳號(或自營商帳號),且各股票代號、單價及數量等均相符
,經本公司檢核無誤後,始依據當組配對申報撮合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