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系統與交易傳輸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之處理措施 (民國 109 年 02 月 26 日)
第 2 條
二、因交易系統與交易資訊傳輸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致發生下列情事時,
    本公司確認後二十分鐘內,對外發布系統故障或中斷資訊,經本公司
    於資訊發布後四十分鐘內查明故障或中斷狀況,確定無法於短期內恢
    復交易時,應於二十分鐘內宣布暫停交易:
(一)部分暫停交易:
      任何有價證券無法撮合或撮合顯有錯誤時。
(二)全部暫停交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1 全部證券商均無法輸入委託資料。
      2 全部證券商均無法接收成交回報。
      3 全部有價證券均無法撮合。
      4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行情揭示及本公司基本市況報導全部中斷。
      遇電信局數據線路之故障或中斷時,如合於前項所列條件之一者,
      適用前項之暫停交易措施。
    本公司進行盤後定價交易、盤後零股交易、拍賣、標購時,如系統發
    生故障或中斷,本公司即宣布停止該種交易,當日買賣申報全屬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