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法 (民國 79 年 11 月 10 日)
第 162 條
股票應編號載明左列事項,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蓋章,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
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
一、公司名稱。
二、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之年、月、日。
三、發行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
四、本次發行股數。
五、發起人股票應標明發起人股票之字樣。
六、特別股票應標明其特別種類之字樣。
七、股票發行之年、月、日。
記名股票應用股東本名,其為同一人所有者,應記載同一本名;股票為政府或法人所有者
,應記載政府或法人之名稱,不得另立戶名或僅載代表人本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