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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名稱:
證券交易法
(民國 57 年 04 月 30 日)
第 71 條
證券承銷商包銷有價證券,於承銷契約所訂定之承銷期間屆滿後,對於約定包銷之有價證 券,未能全數銷售者,其剩餘數額之有價證券,應自行認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