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民國 92 年 12 月 08 日)
第 35 條
得為融資融券之有價證券,自發行公司停止過戶前五個營業日起,停止融
資買進三日,並於停止過戶前七個營業日起,停止融券賣出五日;已融券
者,應於停止過戶第六個營業日前,還券了結。但發行公司因下列原因停
止過戶者不在此限。
一  召開臨時股東會。
二  其原因不影響行使股東權者。